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聰明 Low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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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楊聰明於本年8月10日在區域法院被韋日新法官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年。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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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35/2000 CACC33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335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531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0年11月29日 宣判日期: 2000年11月2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楊聰明於本年8月10日在區域法院被韋日新法官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年。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針對申請人的証據是這樣:控方証人指申請人在案發當日在陸慧心醫生的診所內用手箍?女護士,用刀指嚇她聲稱打劫並與女護士發生糾纏,女護士呼救,醫生按響警鐘,申請人立刻逃走。在逃走時申請人撞碎診所的玻璃並遺下一個男裝手袋,內裡有申請人的手提電話及其他關於他的個人資料的文件。警方其後根據那些資料將申請人拘捕。 3. 在審訊時,申請人承認他在當日較早時曾經往這診所求職,但後來求職不遂並在離去時遺下他的手袋。申請人在返回診所試圖取回手袋時與診所女護士發生爭執,他當時因為堅持要取回手袋便拿起診所內的一柄刀指嚇該名女護士,後來因聽到警鐘響聲便逃去。申請人否認打劫這一項控罪。原審法官相信事件的經過如控方証人所述一樣。 4. 申請人上訴的理由指並無証據支持証人的証供是真實的,証人間的証供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控方証據上有疑點而裁定申請人有罪對他不公平。 5.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一項事實的裁決,他是在聽過雙方証人的証供後,相信控方証人的証供是真實的。本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足夠的理由指出原審法官的裁決是錯的或在原則上有不當的地方,所以拒絕他的申請上訴許可。不過申請人仍可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人楊聰明Lowlly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