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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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爆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半,原先不服原判,申請許可他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在聆訊時要求撤銷申請,獲本庭批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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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36/1998 CACC33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336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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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8年12月23日 宣判日期: 1998年12月23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爆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半,原先不服原判,申請許可他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在聆訊時要求撤銷申請,獲本庭批准,維持原判。 2.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他上訴要求減刑。 3. 案發於11年前,即1987年5月5日,當時事主(即第一證人)於上午11時25分出外購物後回家。在住所的客廳中看見申請人手持菜刀,威脅事主進入睡房,更用毛巾綑綁事主手腳,又用毛衣蓋着事主的頭部,稍後當申請人離開後,事主鬆開綑綁然後報警。事後發現失去放在一個盒子裡面的現金2,000元和價值8,100元金飾。事後,在盒身的中間偏右近開蓋的地方,警方發現有一個指模與申請人左手姆指的指模脗合。申請人於11年後(即本年)被警方拘捕。在一個認人的手續中,被事主認出為當年在他家中入屋犯案的男子。 4. 申請人於本年在區域法院就另外兩宗案件 也是涉及入屋犯法罪,即案件DC809/98號,被判每項入獄2年,同期執行,不過與本案之3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共入獄5年半。 5. 上訴人在陳詞中指出,他的太太於本年誕生一名嬰孩,他很想回鄉照顧妻兒,而且5年半是過重,希望本案之3年半刑期可以與DC809/98一案之2年刑期同期執行。 6. 本案是在11年前觸犯,與DC809/98所犯之兩案相隔10年,性質雖然一樣,但是犯罪的情況完全不同,地點亦不同。法官將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並無不妥之處。至於整體刑期,本庭認為以本案申請人入屋犯法的時候,使用暴力將事主綑綁,並以毛衣蓋頭,事態嚴重,3年半之刑期並無半點兒過份,而總刑期5年半亦不是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犯錯,因此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毫無理據,必須駁回。
上訴申請人 : 司徒文強 -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由梁兆基(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陳廣池(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