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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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傅XX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彭鍵基席前被陪審團裁定第一,四兩項猥褻侵犯罪(即非禮罪),第二項強姦罪及第三項肛交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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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37/2002 CACC33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2 年第337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 1年第272 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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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3年1月29日 宣判日期:2003年1月29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傅XX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彭鍵基席前被陪審團裁定第一,四兩項猥褻侵犯罪(即非禮罪),第二項強姦罪及第三項肛交罪罪名成立。 2.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 3.案件受害人是申請人的妹妹。受害人在1987年7月14日出生,案發時,年齡只有12-13歲。 4.控方指申請人在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3月4日期間,在他們的居所,即新界荃灣兆和街15號慶興大厦X樓X座及青衣長青邨,青梅樓一單位內,多次性侵犯受害人,包括兩次非禮,一次強姦和一次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和她發生肛交行為。 5.由於受害人是一名年輕女童,在原審時,她是透過視像錄影作供,指控申請人。 6.受害人詳細說出案發經過。她指首次是在兆和街家中受申請人侵犯。申請人先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碟後,命令受害人替他進行口交及手淫行為,直至射精。申請人當時恐嚇受害人,如受害人不服從就會毆打她。 7.第二項控罪罪行亦是在兆和街家中發生。申請人亦是先強迫受害人觀看色情影碟後,強姦她。當時受害人因感到痛楚而要求申請人停止,但申請人要她“收聲”。除了強姦受害人外,申請人亦有用手指插入受害人下體及強迫受害人為他口交,直至射精。當受害人叫痛時,申請人有更用拳頭毆打受害人的大腿和背部。 8.第三項肛交罪罪行亦是在兆和街家中發生,時間是2000年夏天。當時申請人亦是先要受害人觀看色情影碟後,強姦受害人。當受害人叫他停止時,申請人用拳頭毆打她背部。其後申請人更對受害人強行進行肛交。事件令受害人受傷,出血。 9.第四項非禮罪則在青衣長青邨青梅樓的居所發生,時間是2001年3月4日下午5至6時。當時受害人在家中和同學通電話。申請人召她入他的房間及問她家中是否有人。當受害人答稱沒有人時,申請人要受害人為他口交及手淫,直至射精。 10.受害人在2001年3月6日向學校訓導主任投訴。因事件嚴重,老師經調查及商議後,向社署有關單位報告,而警方亦獲知會。 11.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申請人否認有任何性侵犯受害人的行為。他更聲稱根本沒有機會和受害人單獨相處。 12.但審訊時,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13.在引導陪審團時,彭法官向陪審團清楚及仔細地說明有關證據及解釋有關法律原則。彭法官特別提醒陪審團在考慮受害人的証供時,要小心行事,更要考慮受害人是否誠實可靠,會否憑空想像作供,或誇大其詞,誣告申請人,以報復申請人經常毆打她的行為。彭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充份及正確的。 14.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他只是指出受害人對他的指控並非真實。 15.本案之裁定完全決定在陪審團對有關証供,特別是受害人証供之評定。 16.陪審團有權接納受害人的証供。陪審團亦有權將有關 老師的証供考慮在內,以決定受害人對申請人的指控是否屬實。 17.根據上述証供,將申請人定罪是正確的決定。對申請人被裁定各項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18.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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