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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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張永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入獄六年。他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338/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38/1999

CACC 33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338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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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張永基 上訴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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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1999年11月10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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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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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張永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入獄六年。他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非常簡單。在1998年10月22日晚上8時左右,兩名警員(即案中的第一和第二證人)在新界荃灣石籬邨擴展區31M號巴士終站附近執行掃毒任務。當時申請人在巴士站附近出現,揹着一個藍色袋,行動可疑。警員將他截停並進行搜身,在他的藍色袋搜到的東西包括三團紙巾,經打開之後,每團紙巾都有一個透明膠袋,藏有懷疑是海洛英的物品。

3. 控方第一證人問申請人那三個膠袋內的是什麼東西,申請人回答說是白粉,並求控方第一證人給他一次機會。控方第一證人宣布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申請人,並且向他施行口頭警誡。申請人就說:「阿 Sir,唔好拉我啦,我都係幫人帶呢啲嘢。」之後,被告人就被帶返梨木樹警署。在警署內,申請人被警誡之後承認了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數點:

1. 在事發期間,他正替阿傑帶白粉給大B;

2. 他約了大B在31M號巴士終站見面;

3. 阿傑較早前把白粉交給他,並告知他交白粉的地點(即巴士終站):及

4. 阿傑答應在他帶白粉後給他900元作為報酬。

4. 其後,以上三包藏有懷疑海洛英的膠袋被送往政府化驗所。經化驗後,發現這三個膠袋載有共重79.64克的混合劑,內含有50.68克的鹽酸海洛英。

5. 這些海洛英的零售價是港幣四萬五千餘元。

6. 代表申請人的湯顯森大律師提出幾點的上訴理由:

1. 基於上訴人在第一時間認罪,主審法官理應作三分一減刑,因此主審法官犯上原則性錯誤。

2. 基於上訴人對年青罪犯評議會及懲教署官員坦誠說出心聲,主審法官因此不應懲罰上訴人,而只給他四分一而不是三分一的減刑。

3. 總括來說,刑期犯原則性錯誤及太重。

爭論的要點是原審法官沒有給予申請人三分一的減刑折扣,因為申請人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而根據一向的慣例申請人是應該得到三分一的折扣的。在一般認罪的案件中,無可否認法庭是可以給予三分一的刑期折扣,但這並不是一個絕對性的原則或規定。法官在這方面仍然是有酌情權的。譬如有某些加重刑罰的因素,法官是可以不依照一般的慣例而給予被告人較低的折扣。

7. 在申請人承認控罪後,原審法官押後宣判,以便聽取年青罪犯評議會的報告。在判刑時,原審法官以八年作為判刑起點,這是無可厚非的,起點是符合本庭的判刑指引。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亦沒有在這方面提出異議。問題是在於折扣方面,原審法官給予申請人四分一的折扣是否適當。根據年青罪犯評議會的報告,在會見申請人的過程中,當被問及販毒的時候,申請人的回答是他並不覺得販毒有什麼錯,而且他將來或會再次販毒以換取快錢。

8. 原審法官在判刑的時候,有如下的說法:

「 喺你呢個┈件案情之中,絕對冇乜嘢理由可以令我唔依照呢個判刑指引嚟到判刑。你唯一嘅求情理由就係你認罪,因此可以節省法庭嘅時間同埋公眾嘅金錢,但係你嘅求情就絕對唔係話因為你有乜嘢悔改嘅意思,所以我就 唔可以畀最盡嘅三分一折扣畀你;但係因為你有節省到法庭時間同埋公眾金錢,所以我亦都要畀番一個適當嘅折扣畀你。

你家係犯藏有50.68克嘅鹽酸海洛英,依照個判刑指引就係八年,所以我嘅量刑起點就係八年。你已經好熟悉嘞,呢啲嘢。原本我可以畀最盡嘅折扣,就係三分一,但係因為你完全冇悔改嘅意思,所以我唔可以畀到三分一嘅折扣畀你,我只可以畀四分一, 所以你對呢個年青人犯罪嘅審議委員講話最多三至五年,你就係錯咗,我畀你四分一嘅折扣,就判你入獄六年。」

9. 很明顯,原審法官不給予申請人一般認罪的折扣,即是三分一,是完全基於申請人對年青罪犯評議所講的說話,就是他不認為販毒是錯的,而且如果在將來有機會和有需要的時候,他仍然會販賣毒品來賺取快錢。原審法官在量刑的過程中,他對於這番說話非常重視,認為申請人對他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本庭在聆訊的過情中曾經詢問申請人他這番說話究竟是什麼意思。申請人承認他的確曾經對年青罪犯評議會說過倘若他將來有需要,他亦會販運毒品以賺取快錢,但他否認有說過販賣毒品不是一種罪行或錯事。從他這番說話,本庭並不能說申請人是全無悔意,因為他最終也承認了販運毒品是錯的。如果原審法官既然對申請人所講的說話覺得這麼重要,足以影响他在折扣上的決定,他應該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但很可惜原審法官並沒有這樣做,所以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在程序上有不妥善之處。為了公平起見,本庭決定接納申請,批准上訴給予申請人三分一的減刑折扣,將原來的六年刑期減為五年四個月。

(梁紹中)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陸貽信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湯顯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