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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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張永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入獄六年。他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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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38/1999 CACC 33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338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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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9年11月10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1月10日 ------------- 判 案 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張永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入獄六年。他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非常簡單。在1998年10月22日晚上8時左右,兩名警員(即案中的第一和第二證人)在新界荃灣石籬邨擴展區31M號巴士終站附近執行掃毒任務。當時申請人在巴士站附近出現,揹着一個藍色袋,行動可疑。警員將他截停並進行搜身,在他的藍色袋搜到的東西包括三團紙巾,經打開之後,每團紙巾都有一個透明膠袋,藏有懷疑是海洛英的物品。 3. 控方第一證人問申請人那三個膠袋內的是什麼東西,申請人回答說是白粉,並求控方第一證人給他一次機會。控方第一證人宣布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申請人,並且向他施行口頭警誡。申請人就說:「阿 Sir,唔好拉我啦,我都係幫人帶呢啲嘢。」之後,被告人就被帶返梨木樹警署。在警署內,申請人被警誡之後承認了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數點:
4. 其後,以上三包藏有懷疑海洛英的膠袋被送往政府化驗所。經化驗後,發現這三個膠袋載有共重79.64克的混合劑,內含有50.68克的鹽酸海洛英。 5. 這些海洛英的零售價是港幣四萬五千餘元。 6. 代表申請人的湯顯森大律師提出幾點的上訴理由:
7. 在申請人承認控罪後,原審法官押後宣判,以便聽取年青罪犯評議會的報告。在判刑時,原審法官以八年作為判刑起點,這是無可厚非的,起點是符合本庭的判刑指引。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亦沒有在這方面提出異議。問題是在於折扣方面,原審法官給予申請人四分一的折扣是否適當。根據年青罪犯評議會的報告,在會見申請人的過程中,當被問及販毒的時候,申請人的回答是他並不覺得販毒有什麼錯,而且他將來或會再次販毒以換取快錢。 8. 原審法官在判刑的時候,有如下的說法:
9. 很明顯,原審法官不給予申請人一般認罪的折扣,即是三分一,是完全基於申請人對年青罪犯評議所講的說話,就是他不認為販毒是錯的,而且如果在將來有機會和有需要的時候,他仍然會販賣毒品來賺取快錢。原審法官在量刑的過程中,他對於這番說話非常重視,認為申請人對他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本庭在聆訊的過情中曾經詢問申請人他這番說話究竟是什麼意思。申請人承認他的確曾經對年青罪犯評議會說過倘若他將來有需要,他亦會販運毒品以賺取快錢,但他否認有說過販賣毒品不是一種罪行或錯事。從他這番說話,本庭並不能說申請人是全無悔意,因為他最終也承認了販運毒品是錯的。如果原審法官既然對申請人所講的說話覺得這麼重要,足以影响他在折扣上的決定,他應該給申請人一個解釋的機會。但很可惜原審法官並沒有這樣做,所以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在程序上有不妥善之處。為了公平起見,本庭決定接納申請,批准上訴給予申請人三分一的減刑折扣,將原來的六年刑期減為五年四個月。
答辯人:由陸貽信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湯顯森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