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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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君榮(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梁嘉榮及第三被告人呂仲衡同被控一項入屋犯罪。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第二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釋放。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兩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Case No.CACC 342/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42/2002

CACC34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34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3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黃君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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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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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黃君榮(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梁嘉榮及第三被告人呂仲衡同被控一項入屋犯罪。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第二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釋放。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兩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在2001年9月29日凌晨時分見申請人在彩雲邨瓊宮樓地下互助委員辦公室門外徘徊,然後進入辦公室內,後來見申請人出來,其他兩名被告人跟着他,於是向他們查問進入該處的原因,警員到場加入查問。第四証人警員53107查問申請人,申請人向他承認他較早時曾進入該辦公室意圖偷竊,但偷不到東西。申請人在一份會面記錄承認他當時是做把風的。

3.申請人在原審時作供稱當晚他與家人不和,不能回家,遂會同其他被告人到辦公室睡覺,進入後,第三被告人撬開抽屜,但他覺得不妥便離開辦公室。他否認曾招供,他指會面記錄內容不是真實的。

4.原審法官裁定「第一被告人向第四証人作出口頭招認,以及其後在他自己的會面記錄內所作出的回應,才是事情的真相。」換句話說,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當時有進入辦公室意圖偷竊,並且在這入屋犯法過程中擔任把風的角色。

5.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只是一點,他說「警方口供紙並非全部為本人口述及當日事實情況。」

6.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有任何可爭議的地方。原審法官在聽取控方証人及申請人的証供後,有權裁定誰的証供是真實及可靠的証供。在事實的裁決上,原審法官已接納控方所說的為事實的真相,而他這樣的裁決不單只是依賴申請人的會面記錄。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所以本席拒絕申請。

7.有關申請減刑方面,申請人認為兩年的刑期是過重。申請人稱他的手患有風濕症。本席認為申請人若要爭議此刑期是明顯的過重的話是注定失敗的。如果犯案者犯罪進入的樓宇是非住宅樓宇的話,入屋犯罪一般的刑期,是不會少於兩年半的。原審法官經審訊後判處兩年的刑期實己從輕判處,所以本席拒絕上訴許可減刑的申請。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