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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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非法與十三歲以下女童性交。被判監十五個月。申請人提出上訴,現正等候排期聆訊。申請人現申請保釋。這次是他第二次同樣申請。前次是在本年八月十九日。但不獲批准。對於在第一次被拒絕後,再提出同樣申請,法庭一般是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在前次申請失敗後,至今是否有改變。如果有的話,法庭會容許他再作嘗試。不然,法庭是不會重新考慮。

Case No.CACC 353/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53/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35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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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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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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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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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非法與十三歲以下女童性交。被判監十五個月。申請人提出上訴,現正等候排期聆訊。申請人現申請保釋。這次是他第二次同樣申請。前次是在本年八月十九日。但不獲批准。對於在第一次被拒絕後,再提出同樣申請,法庭一般是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在前次申請失敗後,至今是否有改變。如果有的話,法庭會容許他再作嘗試。不然,法庭是不會重新考慮。

2. 控方在本年八月反對申請時表示,申請人的上訴可望於兩、三月內獲得聆訊。但到現在,他還未獲得排期。看來,這估計是過份樂觀。申請人當日沒有法律代表,現在則由陳大律師代表。陳大律師亦向本庭陳述申請人的新情況以供本庭考慮。

3. 新情況包括當日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所以他並不十分瞭解有關的法律。而最近申請人的居所曾被火燒,所引起的問題,現正等候申請人回去處理。還有,申請人的刑期將在明年三月初屆滿,上訴日期是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陳大律師指出,如果申請人上訴成功的話,他被釋放時,他已可能服刑期滿。這樣對於申請人是不公允的。在這些新情況下,本庭認為可給予申請人再次機會重新申請保釋。

4. 要決定是否准許保釋等候上訴,法庭需要考慮兩項基本因素。其一是上訴成功機會,另外的是,要過多少時間才可以得到上訴的結果(1)。只有在表面申請大有機會成功, 法庭才會准許保釋(2)。而且法庭會謹慎行事和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做(3)。

5. 陳大律師提出的論據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原審法官在考慮性罪行案件時,並無向自己提示,需要有輔佐証據,才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有罪。有案例指出,上訴法庭可能在這情況下,認為判罪不穩當。因此,申請人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大。大律師指出, 如果判罪可能是不穩當,繼續扣押申請人,會對他不公允。不過控方反駁,指出申請人沒有家庭聯繫,居無定處,同時,他在上次申請時說話不真實。況且,申請人有多項與性罪行有關的犯案紀錄。所以,控方認為若申請人獲得保釋出外,他可能不出席上訴聆訊,也可能棄保潛逃。

6. 如果表面看來上訴有機會成功的話,法庭當然要公平的處理。雖然根據法律意見,如果案件是由法官及陪審團審訊,法官有責任向陪審團作出有關佐證的提示。但當案件是由專業法官獨自審訊時,法官是否必須在判決書上,明顯地紀錄他曾對自己作出同樣的提示是極具爭議性的。所以,表面看來,申請人的上訴不一定成功,成功的可能性亦不會很大。在衡量所有的情況後,本庭認為在這階段准許上訴保釋是不恰當。所以申請保釋,本庭予以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銚明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律政司由羅君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註: (1) R. v. Oscar LAI Ka-to [1992] Crim. App. 229

(2) R. v. Watton [1978] 68 Crim. App. R. 293

(3) R. v. YEUNG Kam-yuen [1965] HKLR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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