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利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6/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03.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李利民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共1年9個月。他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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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36/2003 CACC3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 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3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0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3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4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許可申請人李利民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共1年9個月。他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要求減刑。 2.兩項控罪指申請人在2002年4月30日先後侵入油麻地甘肅街油麻地街市第17號和第7號店舖,意圖偷竊。 3.申請人承認的案情如下:申請人是食環署的職員,負責清潔和維修油麻地街市,他佩有這街市大門門匙。2002年4月30日凌晨3時許,街巿的警衛看到有人在第17號店舖內搜掠,於是報警。警員到場見申請人正想從第7號店舖內一個塑膠篩上面拿走一些硬幣。申請人見到警員便急忙將硬幣放下。警員在他身上搜到一支電筒,一對勞工手套,街市大門匙及現金280多元。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念,以至他犯下這兩項控罪。 4.申請人在該街市服務已有十五年。他住在街市宿舍,有街市的大門鑰匙,街市內的店舖,沒有獨立的門或閘,所以申請人可以在街市內輕而易舉地拿走店內的物件。申請人在本案被定罪,會喪失他總額達六十萬元的長俸。 5.原審法官根據案例,認為一般入侵商業樓宇爆竊案的刑期是兩年半。但由於申請人在本案持有街市大門的鑰匙,他利用這個方便,進行爆竊,所以案情較一般的爆竊案為嚴重。他認為每一項控罪的刑期基準應為三年。基於申請人承認控罪,法官給予他三分一的減刑。又基於他有良好記錄和良好的工作表現,法官再將每項罪的刑期調低至l年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判刑一共l年9個月。 6.申請人在上訴理由稱,他的原意是他不承認第一項控罪,承認第二項控罪,但他要解釋他沒有預謀干犯第二項控罪。不過他的律師不容許他那樣答辯。申請人又稱報案的警衛的口供有錯誤。他懷疑他的求情書有沒有提交到法官審閱。他更稱他沒有犯案記錄,法官錯誤沒有要求感化官提交報告便判刑。 7.在本案聆訊時,申請人有法律代表,他在法庭公開承認兩項控罪及控方的案情,因此他不能上訴時重提他不承認控罪。申請人承認案情,顯示他不爭議警衛的口供。法官在判刑理由書詳細地提及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和申請人弟弟及教會朋友代他求情的書信,這顯示法官已閱讀過這些信。而且社會服務令是否適當的刑罰,法官亦在判刑理由書內提及,這表示他也曾考慮過。以本案的整體情況,刑期不是過重或有違原則。本席拒絕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彭寶琴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