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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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于六月二十四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監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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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68A/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36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于六月二十四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監八個月。 2. 申請人于七月十六日提出上訴,但聆訊日期至今還未獲得安排。申請人稱按照目前中文上訴聆訊日期安排的進度,他的上訴可能會被推遲至十一月三日之後,才可以獲得聆訊。屆時他可能已獲釋放,因此,在刑期屆滿之後才可以獲得上訴聆訊,而他成功的機會又大的話,代表申請人的劉大律師稱這樣會對申請人有不公允之處。 3. 申請人代表劉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在判罪方面犯有錯誤,重要點是,原審法官未有考慮申請人在典當該手錶時曾向押店主持人說出真實姓名和地址的事實。即使原審法官完全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申請人用真實姓名和地址,進行典當的事實是無可否認的。這事實是可以推翻控方用以証明申請人干犯處理贓物罪所倚賴的「新近管有原則」。由此,申請人看來是可以在這方面有所爭辯,而成功的機會可能是不少。 4. 法庭在考慮應否讓申請人獲得在等候上訴聆訊期間保釋出外,是要衡量兩個因素:
5. 以本案情看來,申請人在這兩方面似乎已能提供足夠的資料。本法庭亦考慮過申請人曾於八月六日向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作同樣申請,但申請被拒絕。代表申請人劉大律師稱申請人的情況,至今已有所改變。原因是當日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當時亦未能提出上訴理由。代表特區政府謝律師則認為這種情況很難當作申請人的情況有所改變。但是,他說如果法庭認為有不公允的地方,法庭可以運用本身的權力決定考慮准許申請。 6. 基於以上原因,本法庭認為,本案有適當情況可以給予申請人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聆訊。 7. 申請人在誓章中曾提及可以付保釋金一萬元,並遵守法庭訂下的其它保釋條件,及屆時出席應訊。現本法庭下令申請人可獲保釋,條件是保釋現金一萬元及人事担保一萬元。並於每星期一、三、五到申請人居住區域之青衣警署,在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之間報到。申請人旅遊証件交由法庭保管,及上訴人不可離開香港。申請人須居於報稱的地址,如住址有變更,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青衣警署。
上訴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榮照大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律政司由政府律師謝家樹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