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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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向義在區域法院被判接贓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陳法官於1998年6月24日判他入獄,刑期是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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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68/1998 CACC36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368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426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6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6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蔡向義在區域法院被判接贓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陳法官於1998年6月24日判他入獄,刑期是8個月。 2. 蔡先生今天對本席稱:他會於1998年11月3日服役期滿。蔡先生現在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聆訊,原因是他有很大可能性在上訴未聆訊以前,刑期屆滿,可以出獄。 3. 蔡先生現年24歲,他是一名自顧貨車司機,他的貨車現仍須分期付款。未犯案前,他每月賺取一萬元。他與母親居住在香港。母親年老需要他照顧。所以,蔡先生稱:他與香港有密切的聯繫。雖然他以前有犯罪紀錄,但也不會潛逃和一定出庭上訴。 4. 蔡先生的六項犯罪紀錄中,其中一項於1994年11月25日是盜竊罪,和現在接贓罪的性質有很大的關連。上訴人上訴期間請求保釋外出,本席除考慮上訴人的刑期日子很短外,亦應詳細考慮上訴理由,案情和其他情形。蔡先生因為今天早上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亦已經特別詳細研究過蔡先生的案情。但本席不應在案情上作出任何分析,因為不想影響蔡先生這宗案件上訴。本席在各方面作出衡量後,認為蔡先生請求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聆訊不予准許。本席不再需要勞煩陳大律師作出陳詞。 廖子明 上訴申請人: 蔡向義自辯 上訴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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