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Chun Hing, Keith 訴 Lo Che Keung t/a Wing Keung Air-condition & Electrical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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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本年2月16日的裁決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許可是在本年3月30日發出。在上訴聆訊時,本席經聆畢雙方陳詞後,駁回申索人的上訴,並即時解釋有關理由。現將該等理由記述於後。

Case No.HCME 3/2000
Court
HCME
Date05 Jun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E000003/2000

HCME 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HCME 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審裁處案件1999(E)年第MB2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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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 CHUN HING, KEITH (譚振興) 申索人(上訴人)

LO CHE KEUNG t/a WING KEUNG AIR-CONDITION & ELECTRICAL CO.

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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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

上訴聆訊日期: 2000年6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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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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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本年2月16日的裁決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許可是在本年3月30日發出。在上訴聆訊時,本席經聆畢雙方陳詞後,駁回申索人的上訴,並即時解釋有關理由。現將該等理由記述於後。

案件背景

2. 申索人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欠薪和加班工資,共6,032元。

3. 申索人稱他在1999年7月22日至31日受僱於被告人,作為冷氣工程技師,雙方協議日薪以450元計。申索人又稱其工作時間是由早上9時至下午6時,故被告人同意倘其超時工作,則可得加班工資;而加班工資是以每小時計算,即以底薪之150%計算。

4. 被告人否認申索人是技師,故其日薪應為350元。被告人同時否認曾協議支付加班工資。

5. 案件在仲裁處共歷三天審訊。申索人和被告人均曾作供,被告人另傳召其太太作証人。被告人在第三天審訊時遲到,因當時証供部份經已完成,仲裁官遂在其缺席下宣判,判令申索人欠薪部份的申索得直,但加班工資部份的申索則敗訴,而就訟費方面,仲裁官沒有作出任何命令。

6. 被告人在本年2月28日要求撤銷欠薪部份的判令,仲裁官批准其申請,但先決條件是被告人需繳存6,000元於仲裁處。因被告人僅將4,775元繳存仲裁處,故2月16日的判決仍然生效。本席對仲裁官要求被告人繳存6,000元的決定不甚理解,因按其判令,被告人需付申索人的欠薪連利息也不過是4,775元。然而,因被告人沒有就此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毋須深究此問題。

上訴理由

7. 申索人不服加班工資部份的申索被拒,及不獲頒訟費,遂向本庭提出上訴。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中,申索人指出他需要請假出席聆訊,以及被告人曾在口頭上答應支付加班工資。

8. 在上訴聆訊時,申索人進一步稱被告人的合伙人也曾認同確有付加班工資的做法。申索人同時表示他有一名証人,可提供他加班工作的詳情。據申索人所述,這名証人本與他同受僱於被告人,但其後亦已離職。申索人解釋在原審時沒有傳召這名証人,是因為仲裁官不肯承擔証人倘因出庭作供而遭解僱的後果。申索人並指出因他申索的數額不大,故不值得為此傳召証人到庭。

拒絕上訴的理由

(1)加班工資

9. 仲裁官的判決書指出,申索人這部份的申索之所以被拒,乃是因為他不接受申索人的說法和這部份的証言。仲裁官指申索人無法提供有關加班工作所涉的日期、時間、地點等詳情,而且他就與被告人達成支付加班工資的協議方面的証供紊亂。仲裁官同時認為申索人申索的工資金額與他作供時所稱的計算方法不符。

10. 明顯地,仲裁官是經衡量有關的証言和証據後,達至拒絕申索人的說法和証言的決定。這絕屬事實方面的裁斷,而不涉法律論點的考慮。申索人不可以就事實方面的裁斷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亦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所作的裁斷。

11. 至於申索人稱有証人可提供他加班工作的詳情這點,本席得指出傳召証人與否純屬訴訟方的決定。倘申索人有鑑於申索金額不大,而決定不傳召証人,他在上訴時便不能以尚有其他証據為由,要求翻案或重審。再者,從聆訊記錄得見,仲裁官在審訴的首天,曾提示雙方如有証人,則須於續審時安排他們到庭作供。聆訊記錄沒有記載申索人曾表示打算傳召証人,或在安排証人到庭方面遇上困難。申索人在上訴聆訊時指稱他曾向仲裁官提問,倘証人因出庭作証招致被解僱,則後果誰負,以及仲裁官拒絕承擔有關後果。經參閱聆訊記錄後,本席對申索人這些說法的可信性有所保留。但縱使如申索人所言,他是因仲裁官拒絕承擔有關的後果而放棄傳召証人,這也不構成上訴的理據。首先,申索人無權要求仲裁官作出這樣的承諾,因此乃超越仲裁官的職責和權力範圍。其次,縱使這名証人能提供申索人加班工作的詳情,這也不能解釋何以申索人自己對有關的詳情所知甚少。再者,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訴訟雙方曾否達成支付加班工資的協議,但這名証人的証言對解答這個重要問題卻不能提供任何協助,因申索人原審時的証供並沒有提及,他和被告人是在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達成所指稱的協議。

12. 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顯示仲裁官就加班工資部份的裁決在法律論點方面出錯。本席因此駁回申索人這部份的上訴。

(2)訟費

13. 仲裁官是基於申索人雖在欠薪部份得值,但在加班工資方面卻敗訴,因而不作出訟費的命令。仲裁官在作出此項決定時,乃是行使其酌情權,而他所考慮的事項也是相關和適當的。申索人指他需請假到庭應訊,但誠如被告人陳詞所述,被告人亦同樣因出庭應訊,而在收入方面有所損失。既然雙方在本訴訟各有勝負,那麼彼此各自承擔因應訊所引起工資或收入的損失,也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14. 本席認為申索人同樣未能顯示仲裁官就訟費方面所作的決定在法律論點上出錯,本席因而亦駁回此部份的上訴。

結論

15.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因被告人不要求申索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本席就本上訴的訟費遂不作任何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