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 訴 輝記凍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60/1999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1999.
1. 本申請的申請人為勞資審裁處編號1998年6594號案中的申索人。申請人不服審裁處在1999年7月5日所作出的裁决,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批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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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60/1999 HCLA6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6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27日 判決日期:1999年8月27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本申請的申請人為勞資審裁處編號1998年6594號案中的申索人。申請人不服審裁處在1999年7月5日所作出的裁决,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批准提出上訴。 2. 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
3. 申請人在他的"申請批准提出上訴之申請書"中提出兩項理由:
4. 申請書的第一項理由其實並不是理由,只是申請人聲稱他不明要付代通知金的原因。其實有關的原因,已在審訊時清楚告知申請人。根據"聆訊紀錄",在1999年7月5日,審裁官在庭上告知與訟雙方,她不接納申請人方面的証供而信納被告一方的証供。故此裁定申請人是自己離職,而不是遭被告公司解僱,所以他須付予被告公司離職代通知金。至於他的年終雙糧,在1999年7月5日,被告公司承認須付此款予申請人。審裁官因而作出有關的判令,而她亦在當時告知與訟雙方有關的理由。 5. 至於申請書的第二項理由,如上所述,有關申請人聲稱他被解僱的証供,未獲審裁官接納,而審裁官更信納被告公司的証供,指申請人自行離職。由於申請人不是被解僱,故根據有關的條例,不能獲得遣散費。審裁官在此點並無犯錯。此外,審裁官在處理証供的可信性時,已作出合理及客觀的分析,而在作出對案情的裁斷時,亦有足夠的証供基礎支持。 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决定拒絕此項申請。
申請人:蔡正,親自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