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大埔凍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22/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December 1999.
1. 上訴人大埔凍肉有限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傳票罪名,即未持有區域市政局根據《食物業(區域市政局)條例》批出的牌照而經營新鮮糧食店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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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2/1999 HCMA 82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822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1999年第3469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2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大埔凍肉有限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傳票罪名,即未持有區域市政局根據《食物業(區域市政局)條例》批出的牌照而經營新鮮糧食店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針對上訴人的案情極為簡單,亦無爭議。上訴人在新界大埔環頭街1-7號,美利大廈4號舖,經營一凍肉公司。案發時,一名二級衛生督察鄺雪兒小姐巡經至上訴人之店舖。當時店舖內有一男一女正在工作,男的是莊孝西先生,當時他正在用切肉機切開豬扒,而女的正在處理文書工作。莊先生聲稱豬扒是用作批發售買給茶樓,而當時店舖內有雪櫃、凍房、切肉機、工作枱及約十五袋雞翼、二十袋豬扒及十五袋牛扒。控方亦從莊先生處檢獲一些關於雪藏肉類的文件,包括貨物之倉單及報價單,當時上訴人未能出示任何經營新鮮糧食店之牌照。 3. 對控方所提出的事實証據,上訴人未有作出任何挑戰,亦未有否認不擁有新鮮糧食店牌照。上訴人答辯的理由是店舖經營凍肉批發,未有經營零售,故無須牌照。而案發時,莊先生不過正在將凍肉切開及再作包裝後才批發給客人。莊先生聲稱過去十二年曾受衛生督察多次巡查,但從未受檢控。 4. 在本上訴代表上訴人的莊先生在他的書面陳述亦重提上述的論點。莊先生指出新鮮糧食店牌照只適用於一些從事門市、零售之店舖,對批發店舖並不適用,因為門市店舖將食物暴露於空氣中之時間較長,等候顧客購買,故須受衛生條例管制。而批發公司所有貨品都放在零下20度的低溫,即使把凍肉切開,切開的凍肉都因為溫度低而不會改變其素質。 5. 莊先生今日亦向法庭出示一些文件,指出區域市政局有政策對某一類的凍肉批發商是不需要它們領有牌照。莊先生亦以這一點支持本上訴。莊先生的陳述,從他個人的角度觀之可能合理,但他的觀點與有關的條文並不脗合。法庭亦不能受政府對某項違例事件的政策而影響裁決。法庭只能從法律的觀點決定某一項行為是否違例。至於政府某部門的政策和法例是否脗合或政府某部門是否執行全部有關的法例,並非法庭需要考慮的事情。 6. 正如原審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指出,在《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中,新鮮糧食店一詞有名確的釋義。新鮮糧食店是“指涉及出售新鮮或冷藏牛肉、羊肉、豬肉、爬蟲(包括活的爬蟲)、魚(包括活魚)或家禽(包括活的家禽)的食物業”。條例並無區分不同的售買方式,只要是出售有關食物,不論是零售或批發都必須擁有區域市政局發出的有關牌照。 7. 有關條例並非如莊先生所稱只是針對將食物長時間暴露於空氣中而會令食物變質的情況,否則有關的法例不會包括活的爬蟲,活魚或活的家禽,因為不論將活的爬蟲,活魚或活的家禽暴露於空氣中多長的時間,有關的爬蟲,活魚或者家禽都不會變質。明顯地有關法例是適用於任何售買肉食的店舖,不論批發或零售都需要受到條例的約束。法庭亦必須指出事件涉及大眾市民的衛生和健康問題,不能掉以輕心,解釋有關的法例亦必須以此為標準,避免公眾利益受到任何損害。 8.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有關的案情和上訴人提出的論點,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對有關法例的適用性和所作的裁定,從一個法理的觀點來說是絕對正確,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亦是一個正確的決定。因此上訴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 上訴人:大埔凍肉有限公司由莊孝西先生代表 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