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Company (一商號) 訴 Shum Yip-utc (Hong Ko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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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乃原審中的被告人,以Master Company之名營業。我等將稱他為“被告人”。本訴訟乃由原告公司向被告人購買一批男裝外套之交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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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本- Chinese Translation] FAMV0000026/1999 FAMV No. 26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1999年第26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26號)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1日 裁決日期:2000年1月21日 -------------- 裁 決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1. 申請人乃原審中的被告人,以Master Company之名營業。我等將稱他為“被告人”。本訴訟乃由原告公司向被告人購買一批男裝外套之交易引起。 2. 被告人就原告公司的申索作了抗辯並提出反申索。原審法官撤銷了該申索和反申索。被告人就其反申索被撤銷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 被告人上訴成功,但上訴判決並未達到被告人的期望。上訴法庭命令對被告人所蒙受的損失進行調查,卻沒有改變原審法官的裁斷,即有關合約只關乎62,160件外套,而不是被告人所堅稱的400,000件那麽大宗。被告人欲就上訴法庭拒絕改變原審法官的裁斷這一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 然而,被告人卻遲了將他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的動議通知書存檔。故此,他請求上訴法庭展期,讓他能向上訴法庭尋求此一許可,及如上訴法庭批准展期,則請求上訴法庭同時給予他此一許可。 5. 上訴法庭不予展期,說由於有關合約是在1989年訂立的,故本案已失時效;此外,上訴法庭在有關合約中外套數目這點上,贊同原訟法庭所作出的事實的裁斷,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説法。 6. 被告人不能獲得上訴法庭給予展期,於是向我等提出申請,請求准予展期,以及,如我等批准,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我等就展期問題的看法與上訴法庭相同。我等不予展期,故亦不給予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並駁回是次申請。
申請人親自出席,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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