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洪秀算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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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在銀行合併之前,是浙江興業銀行有限公司。呈請人根據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4083號,在2000年5月2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向債務人洪秀算女士追討。法庭裁定,洪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4,579,8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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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0248/2002 HCB 1024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0248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洪秀算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6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在銀行合併之前,是浙江興業銀行有限公司。呈請人根據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4083號,在2000年5月2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向債務人洪秀算女士追討。法庭裁定,洪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4,579,884.29。 2.2002年3月5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洪女士。2002年5月24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2002年6月4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洪女士。 3.洪女士指出,她所以要負責呈請人的債項,只不過是她為一間公司作出擔保。洪女士要求把破產聆訊押後兩個星期,給她一個機會想辦法解決,她並沒有具體的方案提出,清還呈請人所追討龐大的金額。 4.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不適宜把破產聆訊押後。由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而洪女士明顯地沒有能力償還,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關翠儀律師代表 債務人:洪秀算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