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Kam Chuen 訴 徐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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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的私家車於2000年7月27日之一宗交通意外中,被由被告人駕駛之車輛撞毀。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1年第37139號向被告人追討港幣16,886.36元之賠償。就有關之交通意外,被告人亦經由粉嶺裁判署判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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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51/2001 HCSA 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1年第5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01年第3713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8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申索人的私家車於2000年7月27日之一宗交通意外中,被由被告人駕駛之車輛撞毀。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1年第37139號向被告人追討港幣16,886.36元之賠償。就有關之交通意外,被告人亦經由粉嶺裁判署判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被告人以書面授權Wan Siu Wai代表她到庭應訊。於2001年10月19日,該名代表與申索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同意在沒有承認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支付港幣12,000元和訟費港幣50元,以完全並最終解決是項申索。審裁官於同日按照該和解協議作出判令。 3.被告人於2001年11月7日向原訟庭遞交上訴許可申請書。她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該項裁斷/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為 -
該項裁斷/命令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因為 -
4.基本上,原訟庭祗可就法律論點錯誤或因審裁處之裁斷超越司法管轄權或司法管轄權限批准上訴許可(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1)款)。本席認為被告人上述的論點,均不能構成法律論點上之錯誤。 5.再者,被告人提出的所謂「錯誤」,根本不足以推翻2001年10月19日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被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問題,與本案無關。申索人是有權向被告人(即涉案車輛的司機)直接追討賠償。 6.至於被告人因11月1 - 4日不在香港,因而於11月6日才收到有關之裁決,也與上訴無關。在考慮上訴許可之申請,本席主要是研究被告人是否有法例認可之上訴理由。鑑於本席在上述第4及5段提及之原因,本席認為被告人並無任何有效之上訴理據。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必須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人:徐月芳,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