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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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定海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200.00。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2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26/2002

HCMA 92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2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6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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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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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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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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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黃定海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200.00。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很簡單,是一宗不小心駕駛的案情。首先控辯雙方在審訊時間,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是不否認於2002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左右,駕駛公共巴士HD1362,雙方亦同意,當時兩名控方證人所提及的過路灣路的正確名稱應該是赤鱲角南路。警方在這方面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名是尹志新先生,他是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督察。他當時正在當值,他稱於下午2時20分,乘搭E22巴士到達機場附近的過路灣路,在該處下車,他稱該段路是一條長直路,雙程行車,每邊有一條行車線,靠近他下車該處的行車線是向機場行駛,距離他較遠的行車線是向東涌行駛。他下了巴士後,便看見該輛巴士(即編號HD1362)從他左邊向他駛來。該巴士當時距離他很遠,因此沒法估計它的速度。該證人估計他有足夠時間橫過馬路,於是他便開始橫過馬路。當他在馬路上行了六、七步之後,便發覺該輛巴士以高速行駛,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加快自己的速度,改用跑的方式繼續過馬路。

3.該控方證人稱上訴人沒有把車速減慢,當時該輛巴士與控方第一證人距離約為27呎時,上訴人扭向右,部份車身佔用了往機場方向的行車線。當控方第一證人剛跑到行人路時,上訴人便在他背後駛過,距離他大約只有六、七呎。該證人的口供稱在整個過程中該輛巴士沒有把車速減慢,亦沒有響警號。

4.後來他便跑到一個當更亭,有一名關啟光先生當值。關先生亦作供,證明該輛巴士當時是以大約50至60公里的車速行駛,第一控方證人便記下巴士的號碼。

5.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作供,他稱當日下午約2時20分,他駛經該斑馬線附近時,忘記發生任何事情,但是他從來沒有以高速駛過該斑馬線,致使有路人須要跑過該斑馬線。

6.今天早上,在庭上他提出了很多理由,並且批評該證人的口供對自己的意見是沒有實質的根據。裁判官聆訊所有的證供後,經過考慮,認為兩名控方證人是值得相信,所以裁判上訴人的判罪罪名成立。裁判官所作出的決定是根據證供而作出,亦是事實的裁決,雖然上訴人是不同意,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判決,因此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