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漢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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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盜竊罪,認罪後被判入獄1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8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83/2003

HCMA 88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8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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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楊漢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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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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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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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盜竊罪,認罪後被判入獄1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女事主及她的女兒在一間雜貨店外選購物品,女事主發覺有人觸摸她的背包,隨即她發現原先放在背包外袋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當時上訴人正站近該名女事主,此時,她的女兒致電該名女事主的電話,發覺上訴人膠袋內的電話響起來,該名女事主便從上訴人的膠袋內取回她的電話,這時候上訴人嘗試離開,但遭一名男途人攔截,稍後報警。

3.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其律師代表他指出,當時上訴人經濟出現問題,因一時貪心才盜取該電話。上訴人現年60歲,他自食其力,是一名裝修工人,但因為出現經濟方面問題,所以才犯事。

4.裁判法官參閱過其他案件後,認為該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他在這方面並沒有出錯。他考慮了過往上訴人有50項刑事紀錄,其中13次與不誠實有關。在本案發生前幾年,他仍不斷犯盜竊罪罪行,而被判監禁3至9個月,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他認為過往的刑罰未能起阻嚇作用,故今次一定要判上訴人一個有阻嚇性的監禁。裁判法官在這一方面亦沒有出錯,因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所以在量刑時,他在法律上可以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

5.長話短說,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21個月的判刑起點,即加重6個月,給予上訴人一個三份一的扣減,因為他認罪,所以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雖然裁判法官應該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他採納了一個加6個月的量刑起點,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一個比較適當的刑期應為18個月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一個三份之一的扣減,因為他認罪,上訴人應該被判入獄12個月。因此,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他原本的刑罰被撤銷,上訴人入獄12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