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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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每項控罪被判處9個月監禁,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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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06/2000 HCMA 70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06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每項控罪被判處9個月監禁,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 本案中的受害人年約14歲,與母親及7歲的弟弟一起居住。她的父親已早前去世。被告人為她母親的好友。他經常携同餸菜到訪受害人的家。於1999年12月聖誕節前的某天,被告人如常携同餸菜到訪。當受害人母親在廚房泡菜時,被告人坐在受害人身旁,用手隔着衣服撫摸受害人的胸部,不足5分鐘。受害人曾數次叫他停止。被告人雖一度把手縮回,但後來亦不理會她,並繼續撫摸及揑弄她的乳房以致她感到痛楚。於聖誕節假期中的某天,被告人如常携同餸菜到訪。當受害人的母親在泡菜時,他坐在受害人的右邊,以右手伸進她的胸圍內,直接撫摸及揑弄她的右邊乳房,令受害人感到痛楚。於2000年1月某日,被告人亦同樣把手伸進受害人的胸圍內,撫摸其乳房達5分鐘。其後,受害人向英文老師投訴,亦向英文科老師及家政科老師講述被侵犯的經過。聆訊時被告人否認曾侵犯受害人,他辯稱只坐在長椅上看電視。 3.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為原審裁判官無理偏坦受害人,信納她不一致的證供,而拒絕信納被告人的證供且把他定罪。他指出按照受害人的證供,在第一次侵犯時,他坐在受害人的右邊,用左手繞過受害人的背後撫摸她的右胸。他說這是辦不到的。原審裁判官已就這項證供作細心考慮。他認為以受害人的年紀及事發已有半年多,她難以記起這此細節。原審裁判官認為不論被告人用那隻手,或撫摸受害人那邊胸脯,並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在考慮整體證供後,他信納受害人曾被被告人侵犯。 4. 被告人又指出案發時,受害人的弟弟亦在場,若他公然向受害人侵犯,她的弟弟亦會發覺。話雖如此,弟弟只為年僅7歲之稚童,縱然目睹一切,也不會作什麼一回事。其實按受害人的證供,當她叫被告人不要這樣做時,弟弟也曾抬頭向她望。 5. 被告人又指出受害人曾向老師表示被告人曾觸摸她的私處,但作證時,她卻說被告人沒有這樣做。被告人認為受害人的證供不一致而不可信。就這項證供,原審裁判官亦作小心考慮。他認為當受害人向老師講述受侵犯時,她因精神緊張和情緒激動,所以出錯。相反,他認為受害人在作證時修正先前的指稱,反而加強了她的可信性。 6.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全屬針對原審裁判官事實上的裁斷,及他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原審裁判官有機會觀察證人的舉止神態而作評估。以這年紀的證人及這類的案件而言,這更為重要。上訴法庭是不會隨便干預。原審裁判官已就他的指控作詳細分析及考慮。他也考慮過受害人年幼而無佐證。他亦考慮到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記錄。本席也認為他的裁斷謹慎並無不妥。本席也不宜推翻他的事實裁斷。所以本席駁回他的定罪的上訴。 7. 被告人雖同時提出判刑上訴,但卻沒有提供上訴理由。他現年56歲,已婚,太太為家庭主婦,並居於國內。他在小學當校工。他沒有任何刑事記錄。 8. 被告人所犯的猥褻行為只屬中度而非極度嚴重性。若受害人為陌生的成年婦人,而只受片刻侵犯,3至6個月的量刑起點已屬恰當。在本案中,被告人雖然與受害人沒有血源關係,但他卻身為受害人母親的好友。他不但沒有尊重他作為長輩的身份,反而濫用受害人對他作為叔叔的敬畏而向她作猥褻性侵犯。受害人在家中應享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但他卻到受害人的家裏犯事,因而更加深其罪行的嚴重性。他首次罪行也許是因一時衝動所至,但其後兩次侵犯實屬有預謀行事。他携帶餸菜到訪,藉此把母親調離。他肆無忌憚地在稚弟面前向受害人進行侵犯,而且每次還變本加勵。受害人雖然曾嘗試逃避他,但被告人卻窮追不捨,以飽嘗獸慾。鑑於被告人與受害人母親的關係,受害人更感投訴無門,因而受盡困擾。幸好她最終向老師傾訴,否則繼續的煎熬將會使她的心靈受到無可估計的創傷。她作供時的哭訴正反映被告人對她所做成的傷害。被告人的無恥行為令人髮指。此外,他更全無悔意。基於上述的考慮,本席認為首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9個月,由於他變本加勵,所以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鑑於他過去的良好記錄,首項控罪的的恰當判刑可減為8個月,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判刑應為10個月。考慮到三項控罪的受害人同屬一人,被告人過去的良好記錄,及總體判刑原則,本席認為三項控罪的總體判刑應為18至21個月。被告人的總刑期雖然偏高,亦不算明顯地過高,也在上訴法庭所能容許的上下限之內。所以本席亦駁回他判刑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