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紀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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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9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96/2003

HCMA 79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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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紀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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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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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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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零晨12時28分,一名軍裝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騎着電單車沿佐敦谷北道南行線行駛,到達淘大花園外面,看見由上訴人駕駛之私家車沿同一道路北行線左1線以時速約25公里掉頭往南行線。在這時候,他看見上訴人經過北行線左2線,橫越車路地面連續雙白線,入南行線左2線及左1線,扭直其車輛後,沿南行線左2線直駛。該證人指雙白線長約80至90米。當時他與上訴人之車輛距離約5輛私家車的車位,而街燈光線充足,沒有任何物件或車輛阻礙該警員的視線。

3.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當晚駕駛着私家車沿佐敦谷北道北行線行駛,因為他行錯路想掉頭,當時上訴人在左1及左2線以時速2公里,駛入左1線,接近在左1線外左邊有一竹枝堆,他就在此停下。他亦稱當時佐敦谷道沒有車輛,再望右手邊便看見一個橫路,他欲駛入該橫路口,然後扭右車過左2線,橫越連續雙白線。但剛剛該橫路有一輛的士駛出來,該的士用高燈射着上訴人,而該的士司機用手指着一個在橫路口的一個「不准駛入」交通標誌。該的士司機還用手勢打1個圈,意思叫上訴人U-turn掉頭,駛離此路段,上訴人便U-turn掉頭駛至南行線。所以當時上訴人作口供時稱,他不認同第一控方證人所說指他的車輛距離橫路口40米遠。

4.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他今天聆訊亦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自辯指裁判法官出錯,因為他在裁斷陳述書內指,上訴人看不見橫路的交通標誌是因為的士的高燈射着他,而其實路口標誌是很難看到的,所以構成一個陷井給司機。如果他當晚看見警務人員車輛駛至,他亦不會越過雙白線,所以上訴人認為當時裁判法官判他有罪是沒有足夠理由。上訴人亦有指證,認為第一控方證人說謊,因為從相片看見,第一控方證人沒有理由與他距離5個車位。這種種理據是基於針對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

5.很明顯裁判法官當時聽取過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口供後,作出在事實上他究竟相信哪一位證人。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當時靠左行駛,因為他認為若上訴人轉入路口,已經看見橫路在右邊,知道自己行錯路,如果轉右入去橫路,應該先駛入2線才轉右。所以在種種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是可靠及可信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有良好的品格及沒有犯罪傾向。很明顯裁判法官在法律上及定罪上沒有犯錯,唯一他誤會上訴人的證供關於他當時看不見該標誌,不是因為的士的高燈射着,但本席已指出這點對上訴人被判有罪,並不是一個重點,因為裁判法官相信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當時並不是在橫路口上轉U-turn,距離該橫路口約40米。所以裁判法官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有罪。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不足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