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健楠 訴 Jones Lang Lasalle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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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2年9月6日的上訴許可申請中,申索人向本席呈示一份文件,為被告人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發出之通告。該文件似乎顯示被告人的人事部確實有一位Janice Go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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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65/2002 HCLA 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65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2年第LBTC 26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6日及9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02年9月26日 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 1.在2002年9月6日的上訴許可申請中,申索人向本席呈示一份文件,為被告人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發出之通告。該文件似乎顯示被告人的人事部確實有一位Janice Go的僱員。 2.在本案中,申索人聲稱這位Janice Go曾在2000年給予他一些口頭承諾。被告人否認有這位職員,但同意有一位Janice Ng的員工。可是,根據被告人之案情,該Janice Ng在2001年才加入被告人公司,所以不可能在2000年中代表被告人作出任何之口頭承諾。 3.就這員工的姓氏,可能存在一些誤解。根據申索人提供之文件,該職員之英文名字為Janice Go,但中文姓氏為「吳」,故此有可能同時被稱為Janice Ng。 4.申索人同意他並沒有向審裁官呈交該人事部之通告,所以該文件不能視為審裁處審訊內的證據之一部份,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原訟庭不能聽取新的證供。所以,若該文件是對案件的審理有重大的影響,本席認為較妥善之做法是由申索人申請覆核,將該文件呈交審裁官考慮。但因申索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的覆核申請已被撤銷。在9月6日之聆訊,申索人表示他願意在這個階段取消他上訴許可的申請,使他能重新進行覆核的申請。雖然申索人之覆核申請將會是逾期申請,但本席認為審裁官可考慮是否酌情批准逾期之申請。 5.以上之分析,是建基於一項假設,即申索人欲法庭考慮之文件,是對案件之審理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法庭不應拒絕申索人在有合理解釋情況下(即解釋為何在原審時沒有出示該文件)根據該文件提出覆核之要求。 6.這假設是否正確?在上文第2段,本席已提及被告人指吳小姐是在2001年才受僱於被告人公司。申索人欲呈堂之文件,也是2001年之文件,因此不能證明Janice Ng在2000年已受僱於被告人公司。本席再次翻閱審訊之錄音謄本後,認為審裁官就Janice Ng 或Janice Go之事宜已有足夠之調查(見謄本第33至35頁)。鑑於吳小姐(亦即是Janice Go)是在2001年才入職,因此不可能在2000年中向申索人作出承諾。所以,即使法庭有機會考慮這文件,也不會對申索人有太大之幫助。故此,第5段的假設不能成立。 7.所以本席不應接納申索人之申請。雖然本席曾在9月6日之聆訊內口頭頒令批准申索人取消他上訴許可之申請,在細心分析後本席在當日察覺上述之問題。根據上訴庭在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 之案例,在口頭的頒令尚未擬定前,本席仍然有酌情權重新檢視有關之判令。 8.根據上述之分析,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是沒有需要及沒有意義的,因為他欲呈堂之文件根本對他沒有幫助。為了避免浪費申索人之時間及精神,本席認為應行使酌情權將申索人取消上訴許可的申請重審。重審在9月19日進行。在聽取申索人之陳述後,本席指令重新考慮申索人之上訴許可申請。 9.本席認為本案之關?問題是申索人的僱用是否基於65歲必須退休之條件。申索人與被告人所簽署的僱傭合約內並沒有這項條文。雖然被告人的僱員守則是有此規定,但是被告人之證人也同意當申索人入職時,剛剛舊的守則派罄,而被告人也不能提供申索人簽收新員工守則之紀錄。被告人之證人也同意有可能沒有給予申索人看過員工守則。 10.審裁官是基於證人陳耀初之證供,裁定他在申索人面試時有告訴申索人關於65歲退休之安排。這是一項事實之裁决,本席無權推翻。 11.但本席認為原訟庭可就下列之法律觀點問題,批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2.至於申索人提及的其他上訴理由,本席經詳細考慮後,認為它們均不能符合《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之規定,原訟庭無權根據這些其他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3.總括來說,本席祇能根據上述第11段列舉之理由,批准申索人進行上訴。上訴之聆訊,將由法庭排期及通知與訟雙方。本席亦頒令有關9月6日及9月19日之訟費歸上訴之訟費。
申索人:蔡健楠,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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