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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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一項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交通燈號的指示,當時是紅燈,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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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55/2003 HCMA 85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17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就一項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交通燈號的指示,當時是紅燈,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不是複雜。當天約零時04分,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駕駛着一輛警察電單車在牛頭角道西行左二線上近振華道巡邏時,見有一輛黑色私家車在他前面違例,於是,他截停該黑色私家車並在其右面停下。正當他處理這事件時,警員看見上訴人小巴停在牛頭角道西行左一線上,上訴人小巴的另一邊亦是一輛小巴,也是停在上訴人小巴的右邊(即左二線上),兩車均平排而列。庭上,控方證人呈堂一份草圖(第1號證物)。 3.他續稱該兩架小巴停在交通燈前,其時交通燈亮着紅色。隨後,警員在草圖劃上當時所見小巴的位置(第2號證物),接着,警員看見上訴人小巴突然開行,以15至20公里時速駛過該交通燈位,而他亦有留意到當時該交通燈依然是亮着紅色。警員聲稱自己與小巴距離大約10至15米,視線並未受阻,因此,其時警員作出一個決定,吩咐該黑色私家車車主離開,並上前追截上訴人,當時該組交通燈仍是紅色,在截停上訴人後,警員告知上訴人違反紅色交通燈號。上訴人在現場向警員說道他當時正與隔離的小巴司機以粗口對話,稍一不留神,便沒有留意並衝過紅燈。警員把告票交予上訴人後,返回上址觀察該組交通燈,見其操作仍正常。 4.在審訊期間,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盤問該警員。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帶引出上訴人盤問該警員的問題;當中提及上訴人質問該警員關於涉案交通燈的綠色燈號有否箭咀;警員在其口供上確提及該輛黑色私家車,但並沒有記錄該車的車牌號碼。警員答稱該車車主自稱是醫生,趕時間回醫院,故在上址掉頭,他當時認為「衝紅燈」較「掉頭」嚴重,故此沒有控告私家車車主,卻去追截上訴人。 5.上訴人亦指出他既然已在紅燈前停下,根本沒有需要再起步「衝紅燈」,他是在綠燈亮起時才起步,警員不同意這說法。上訴人隨後呈堂控方第3號證物,指出警員當時的路線從佐敦谷北道南行左二線上駛出牛頭角道的交?處,上訴人在駛過交通燈下的白界,看見警員駛來,並稱自己停下來禮讓該警員駛過,但警員卻停下來,反指稱上訴人令他受驚,故控告上訴人「衝紅燈」。上訴人否認曾向警員聲稱他與隔離另一小巴司機談話,沒有留神致「衝紅燈」,警員不同意此說法。 6.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事發時在左一線,於駛到交通燈位置時看到紅燈已亮着,當綠燈亮起時,他駛出白界,見到在他右邊有一警員由佐敦谷北道駛出,該警員沒有亮着藍色警號燈,上訴人稱指揮佐敦谷北道的交通燈仍是紅色,他見警員駛來,便下意識停車讓警員駛過,但警員駛過他前面後停下來指稱上訴人使他受驚,並向上訴人索取駕駛執照及票控他「衝紅燈」。上訴人在現場已向警員稱是在綠燈時才起步,停下來是因為留意到警員轉過來,但警員卻說道,不想和他多說,有甚麼要說便向法官說。警員不同意此說法。上訴人呈堂D1、D2及D3證物,全部均是相片和案發地點的草圖。 7.控辯雙方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了分析,認為警員的證供清晰、直接了當,盤問下也未受動搖。相反地,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整體的證供予她不盡不實的印象,且在作供時神情閃爍,上訴人多次強調,既然當時他已停車,又正是紅燈,他又何需起步「衝紅燈」。但裁判法官認為只是一個俗稱,並非一定是「衝」過去才算違例。 8.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所言的情況,在其裁斷陳述書內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非常堆砌和誇張失實,因此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他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歸於控方。 9.上訴人在今天的上訴聆訊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幾點上訴理據,並自稱作供時當然不及警員圓滑,對此說法,裁判法官是一有經驗的法官,當時亦會考慮到這情況。上訴人指警員的證供稱他截停該黑色私車家時是12時04分,但截停上訴人的車輛又是12時04分,上訴人認為此點有利於他的上訴,但當時他並沒有指出這方面讓裁判法官知,但本席認為當時警員在截停該黑色私家車後,剎那間留意到上訴人的小巴「衝紅燈」,所以在時間上,他可能有幾秒或幾分鐘的分差,本席認為在本案中不是一個重要點,因為裁判法官在作出一個事實上的裁斷時鑑於自己是相信哪一位證人的口供,時間上出現分差不是一個重要點。 10.至於警員其時沒有記錄該私家車車牌方面,警員已作出解釋認為「衝紅燈」較「過雙白色」罪名嚴重,所以他當時選擇追截並擬票控上訴人,於是沒有記錄該私家車車牌號碼。至於是否因為該私家車車主自稱醫生而讓他走,警員已解釋過這亦是由於上述同樣的原因,而不是因為該私家車車主是醫生才讓他走的。 11.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因自己被定罪多少有點激動,但上訴人需明白一點是,上訴並不是重審,本席需看過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否出錯,如沒有的話,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很清楚說明她為何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卻不相信上訴人,裁判法官有權對事實方面作出裁斷,並有足夠的證據確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故此,上訴人沒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