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素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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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素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就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該申請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楊振權法官聆聽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的陳述後撤銷該申請。申請人不滿裁決,於本年五月十三日,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MP 2842/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2842/1999

HCMP 284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284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79號)

原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黃素玲
被告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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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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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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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素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就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該申請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楊振權法官聆聽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的陳述後撤銷該申請。申請人不滿裁決,於本年五月十三日,申請上訴許可。

2. 上訴理由是(照錄):

「對上次覆核的結果不滿感到不公平。」

3. 申請人於附于上訴通知書的誓章加上以下理由:

「......丈夫年老多病、兒子年幼、且在求學、家務全靠我照顧。我生父屬永久性居民,入境事務處有我父女的資料......」

4. 本席詳細考慮申請人於上訴通知書提出的所有理由後,所得的結論是申請人並未對逾期多達九個多月才提出上訴作出解釋,亦未能提出充份理由指原訟庭法官之裁決有可爭論之錯處。申請上訴許可現予以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素玲,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