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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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蘇志敏被控兩項刑事恐嚇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刑罰為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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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29/2000 HCMA62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29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33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3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3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1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蘇志敏被控兩項刑事恐嚇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刑罰為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提出上訴。 2. 本案的情節比較簡單。受害人龐先生(第一控方証人)是九廣鐵路的高級站務員。本年2月27日,他在紅磡火車站大堂當值,期間曾開啟手動閘門讓一位推著嬰兒車的女士通過。當時他見到上訴人跟隨著該女士,但沒有進入車站。証人說上訴人對他講了些恐嚇要打他的說話,後來更有6、7個人在附近出現,其中一人對他作出口頭警告。 3. 又在3月3日,証人指他在3號月台當值時又遇到上訴人。証人說上訴人用手指著他並說「又係你,你係咪想打呀?」。在這情況下,証人因害怕而報警。上訴人其後被捕。跟據警員的証供,當時他見到証人是處於惶恐狀態。 4. 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上証人台作供。但辯方的案情就已向控方証人提出過。辯方指上訴人與証人以前在出閘門方面有過衝突,故此証人對上訴人作出誣告。辯方亦提到,就算上訴人真有說過這種說話亦只是在憤怒下衝口而出的胡言亂語,並沒有導致証人驚慌的意圖。在辯方的結案陳詞中,代表律師提出了他對案情的見解及分析,要求裁判官判上訴人無罪。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亦要求本席再考慮本案的証據,尤其是錄影帶方面的記錄。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相信控方証人的証供。 5. 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清楚解釋過其判決的原因。在本案中最主要的問題是控方証人龐先生的証供。在考慮過律師陳詞後,裁判官認為龐先生是誠實可靠的証人。他裁定上訴人有意圖使証人受驚而証人亦確有受驚。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所指上訴人有可能是在憤怒下胡言亂語。 6. 本席的責任並非重審此案。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案情及辯方陳詞都已作出了考慮而最後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其結論也並無明顯不妥當之處。 7. 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君偉及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