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顏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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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1年1月16日,上訴人於西區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處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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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52/2001 HCMA 15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5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第2000年第131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30日 裁決日期:2001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6月8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於2001年1月16日,上訴人於西區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處刑罪。 2.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6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3.控方案情是在案發當日大約晚上六時,在赤柱監獄內。當時一名越南籍囚犯(即控方第一証人)到洗手間尿槽小便。由於尿液濺落一同如廁的上訴人腳上,而發生爭執。上訴人首先向控方第一証人的太陽穴攻擊,後來發展成互相毆鬥。期間,打鬥聲驚動了懲教署人員(即控方第二証人)。他前往洗手間查看,見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証人互相毆打對方。控方第二証人馬上將兩人喝止和帶回飯堂。 4.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証人分別接受了醫生的診斷。兩人均有受傷。他們的驗傷報告在雙方同意之下呈堂作證。兩人同時受檢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方第一証人在較早前已承認控罪。 5.辯方的說法是當時有四名越南人攻擊上訴人。換而言之是控方第一証人虛構這事件。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上是批評裁判官就事實上的裁定。他指裁判官不應該不相信他的說法,即是說有四名的越南人士襲擊他,而這襲擊是有預謀和有黑社會背景的。此外,他亦指控方第二証人作假証供,因為他當時是距離事發地點三十呎以外看報紙,根本沒有可能看見所發生的事。 7.上訴人亦指法官誤會他的証供,同時說他有新的証供可以呈堂。 答辯人回應 8.代表答辯人張大律師亦都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一作出回應。 裁決 9.本席明瞭上訴人認為他本人的版本是正確的,對於裁判官不接納他的版本一定是感到心心不忿。但主審裁判官作為一個事實的裁判者,他是有職責,亦有權根據在庭上耳聞目睹的証供作出裁斷。除非主審裁判官在他達到裁斷的過程內明顯顯示他是犯了錯誤,否則上訴庭是不能干預主審裁判官就事實上作出的裁斷。 10.上訴人提出就事實上他認為不滿之處,裁判官在審訊時已經作出考慮。裁判官詳盡解釋了他為何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的証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本席看了裁判官詳盡的裁斷陳述書,實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該定罪裁斷有何不妥當或不安全的地方。 11.至於上訴人所謂的新証據,事實上在法律上並不構成新的証供。上訴人只是覆述他自己在裁判署跟法官說了的版本。法官是不接納他的版本的。本席根本無需考慮應否給予上訴人提供新証據。 12.基於以上的理由,上訴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