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 Lun 訴 Hui Cho 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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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本案之原告人。原告在高等法院提出申索,要求兩位被告人就原告在1988年12月7日因交通意外引致他身體受傷而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120/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000120A/1997

HCPI 120/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案件1997年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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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SIU LUN(陳兆麟) 原告人
HUI CHO YEE 第一被告人
LEE SHING KEU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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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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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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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本案之原告人。原告在高等法院提出申索,要求兩位被告人就原告在1988年12月7日因交通意外引致他身體受傷而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

2. 本案在1998年3月27日審結。在1998年5月12日,高等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需賠償原告人共 $267,852。原告不服原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1998年11月12日判令有關的賠償數額應予以增加。

3. 雖然原告人獲得勝訴,唯辯方於審訊前已將一筆為數達 $570,000的款項繳存法庭。由於原告人並未接受該筆款項,而原告人無論在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所獲得的賠償數額,均少於辯方所繳存的款項,故原訟法庭在較早前,已頒令原告人需支付給辯方自訴訟開始日起至繳存款項日止的訟費。

4. 辯方其後申請由高等法院聆案官判定訟費數額,而聆案官已於1999年8月5日完成判定訟費之申請。原告不服有關的訟費判定,提出上訴,在1999年10月5日,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原告的上訴並無合理理據,故駁回有關上訴。

5. 原告不服高院1999年10月5日的判決,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此外原告亦向聆案官申請,要求暫緩執行已判定的訟費判令。經聆訊後,聆案官在1999年12月6日拒絕了原告的此項申請,原告不服,向本席提出上訴,要求批准此項暫緩執行的申請。

6. 原告在1999年10月24日在法庭送交存檔了一份宣誓書,支持較早前的申請,在1999年12月9日,原告亦在法庭送交存檔了另一份宣誓書,支持此次上訴。本席經已閱讀過此兩份宣誓書,其內容大意是指原告已及早向法庭提出所有有關的申請或上訴,而他的上訴,極其有理,所有的論據已在他的“上訴理由書”中提出。

7. 本席亦參閱過有關的“上訴理由書”,基本上原告引用了The Supreme Court Practice 1999一書中有關支付訟費責任誰屬的法律論據,其中引用了62/2/10,62/9/4,62/10,及62/10/2等等幾段。

8. 原告人今次上訴所針對的,乃高等法院在1999年10月5日有關判定訟費數額的判決。此判決乃關於判定訟費的數額及其應否被押後,而並非有關支付訟費責任誰屬,亦並非有關由何人負責支付在將款項繳存於法庭之前或之後的訟費這方面的判決。故此,上訴人在他的“上訴理由書”中所引用的法律論點,與他所欲推翻的判決並無關係。

9. 此外,上訴人亦未於宣誓書中提出任何其他的“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支持他較早前向聆案官所作出的暫緩執行判令的申請,或此次上訴。在本上訴聆訊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他必須提出相關的理由,例如任何“特殊情況”,或他由於任何因由不能支付訟費。上訴人在聆訊時提出以下兩點:

1. 本案的“特殊情況”是,他正在向終審法院提出有關賠償數額的上訴,及他欲推翻原訟法庭在1999年10月5日的判決而在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兩者均尚未了結;

2. 他自1996年起已失業,故無力支付任何訟費,而他亦不知在可見的將來是否有能力這樣做。

10. 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兩點,都不是有效的理由,首先他向終審法庭提出的上訴,是有關於他在高等法院以同一案再次提出訴訟,而遭法庭剔除新案的“申索聲請書”的上訴,所以與本案的訟費全無關係。至於他在上訴法院提出對1999年10月5日的判決的,亦並非針對支付訟費責任誰屬,或判定數額正確與否的上訴。故此,本席認為,相對於本次上訴而言,這亦並非一個合理的上訴理由。

11. 至於上訴人聲稱財力不逮這一點,本席認為以他所言,他其實是聲稱根本不能於可見的將來支付任何訟費,而並非一時週轉不靈,要求給予短暫寬限。如他所言屬實,辯方根本不能執行有關的訟費判令,這並不符合法律對批准暫緩執行判令的用意。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這個理由,亦不成立。

12.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聆案官正確地拒絕上訴人的申請,故駁回此項上訴。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唐天燊律師行譚智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