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 Lun 訴 Hui Cho Yee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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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人在1998年5月12日獲判$267,852的賠償,但因這款項比被告人存放在法庭的$570,000為少, 故此原審法官在訴訟費用方面,判原告人只可獲得由訴訟開始至被告人存放款項於法庭那一天的訴訟費用。那天以後的訴訟費則由原告人負責。原告人不滿賠償額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將賠償額略為提高,但對有關訴訟費的命令則維持原判。

Case No.HCPI 120/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000120/1997

HCPI 120/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案件1997年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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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SIU LUN (陳兆麟) 原告人
HUI CHO YEE 第一被告人
LEE SHING KEU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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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5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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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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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本案原告人在1998年5月12日獲判$267,852的賠償,但因這款項比被告人存放在法庭的$570,000為少, 故此原審法官在訴訟費用方面,判原告人只可獲得由訴訟開始至被告人存放款項於法庭那一天的訴訟費用。那天以後的訴訟費則由原告人負責。原告人不滿賠償額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將賠償額略為提高,但對有關訴訟費的命令則維持原判。

評定訟費

2. 被告人要求訟費評定官評核訴訟費用的單據。評定程序在1999年8月5日完成。原告人要求覆核評定,但被何志賢聆案官拒絕。現原告人對何志賢聆案官的决定提出上訴。在程序方面,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該申請是應該對訟費評定官的決定作出覆核,但被告人並沒有反對用上訴方式處理這事。

上訴案件

3. 事實上,原告人在1999年8月5日曾向訟費評定官申請將評定押後,但被拒絕。申請押後的原因是由於原告人正在進行一宗上訴,所以該項訟費評定應在上訴結束後才處理。上訴聆訊日期是1999年10月13日。

4. 原告人所指的上訴其實是關於原告人以同一訴因展開的另一宗案件的上訴。該案件被聆案官剔除,原告人向本席提出上訴,亦被駁回。原告人就該决定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5. 訟費評定官並不清楚上訴的內容,但現在清楚顯示該上訴是涉及另一宗案件,與評定本案訟費全無關連。即使現在有這件上訴案件待決,亦不是押後評定訟費聆訊的合理原因。

訟費的爭議

6. 原告人又指出他既被判得直,便不應因被告人有款項存放在法庭而被剝奪訟費。他又指出有些證供並沒有在原審時提出。本席認為他所提出的事情,並不在訟費評定官所需要考慮的範圍內。他的責任是評定被告人提供的訟費單據,而這些單據是根據原審法官的命令而準備的,故此他拒絕押後評定是一個適當的決定。同樣地,他拒絕覆核他的決定亦屬正確。

命令

7. 基於這些原因,本席將上訴駁回。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唐天燊律師行譚智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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