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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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自強,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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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13/2002 CACC 11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113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1年第1032 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11月6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1月6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陳自強,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 2.2001年6月6日早上,荃灣瑞和街瑞生大厦,發生爆竊案。該大厦地下D2舖的中發人民幣找換店的防盜系統被啟動,警方接報到案發現場調查。 3.當時找換店大門上了鎖,亦沒有其他不尋常的地方。 4.但在警員巡查期間,申請人被發現從大厦一樓的韓國餐廳後門行出。當時餐廳後門的鐵柵是半拉下的。 5.根據警員指稱當時申請人神色慌張。他所穿的T恤和西褲亦滿佈灰塵。見到警員後申請人將身上的T恤除下及掉在地上,並向警員宣稱事發時他正在餐廳睡覺,因聽到警鐘,所以打算離開。 6.其後警員發現餐廳通往地下樓梯附近的牆壁有一個1x2尺的洞。該洞可通往D1舖。在D1舖和D2舖,即找換店的牆壁亦有一個1x2尺的洞。 7.經調查後,警員發現找換店後門的玻璃被人打碎,玻璃碎片散滿地上。 8.經化驗後,申請人衣物上發現有玻璃碎片,該些玻璃碎片和找換店被打碎的後門的玻璃片吻合。 9.原審時申請人否認控罪並作供自辯。他指稱在2001年6月5日至6月6日期間因有事感到非常困擾。他喝過酒後,在荃灣地區漫無目的地步行。 10.後來行至瑞生大厦,他入內希望找一個清靜的地方休息及思考。他指稱以往喝醉後,亦曾在樓梯間睡覺。當時他亦打算這樣做。特然間,他聽到警鐘大鳴,因此步下樓梯,並在後樓梯遇到警員。他否認是從餐廳後門行出。他指稱他當時是將身上的灰塵拍掉,而灰塵是他背靠牆壁時粘上的。 11.申請人暗示當時身上的玻璃碎片亦因此無意間粘上的。 12.今天他作出一些較為嚴重的指控,指是被警員插贓嫁禍。 13.原審法官聆聽過雙方的證供後,認定申請人解釋在案發地方出現的原因是可笑和不合信的。他對自己身上玻璃碎片的解釋更是無稽之談。所以原審法官拒絕接受申請人自辯的證供。 14.原審法官亦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並作出推斷。原審法官根據當時情況,包括申請人身上衣物上的灰塵,衣物上的玻璃碎片及當時案發現場的證供,作出一個推斷,就是申請人有份參與打破牆壁,意圖進入人民幣找換店偷竊。 15.雖然今天申請人花了很長的時間陳述上訴理由。他主要的論點是指有關控方證人作供指證他時說假話,誣告他。他亦指出有關警員的證供及口供內容不妥善的地方。他強調自己是無辜的。案發時,他只是喝了酒,在樓梯休息。 16.當然,證人作供時說真話或假話,是由原審法官根據他聆聽到的證供及有關證人在作供時的表現作出裁定。這是事實上的裁定,上訴法庭是不會取代原審法官就事實上的裁定,亦無權更改原審法官就事實上的裁定。 17.本案的裁決全建基於事實上的裁定及根據確認的事實而作出的合理推斷。 18.根據原審法官就事實上的裁定,原審法官推斷申請人有參與打破找換店的玻璃門和入內意圖爆竊是一個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原審法官所作的推論是正確的。 19.本庭已經考慮過申請人提出的論點,申請人的論點不足以構成可爭拗的地方,令法庭推翻定罪。對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或不穩當之處。所以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月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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