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畢志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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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周順鏞先生於一宗遺產案件中以提出警告的人(person warning)的身份向案中兩名知會備忘登記人(caveators)提出訴訟。經?訟多時,申請人先後被高等法院聆案官﹑法官及上訴法庭法官頒令須向知會備忘登記人支付堂費。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 Validity of Registrar's summons under Rule 7(1) · Oral hearing under Rule 7 procedure · Compatibility with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Outcome: The applicant's motion to set aside the Registrar's summons and his application for an oral hearing and public hearing are dismissed. Th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is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AMV 2/2003
Court
FAMV
Date
JudgeChan, PJ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02/2003

FAMV No. 2 of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案二零零三年第二宗

(原本案件編號 : 遺產承辦處知會備忘申請書1998年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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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提出警告的人)
周順鏞
第一知會備忘登記人 畢志荃
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 周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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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27日

宣判日期: 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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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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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判案書:

1.申請人周順鏞先生於一宗遺產案件中以提出警告的人(person warning)的身份向案中兩名知會備忘登記人(caveators)提出訴訟。經?訟多時,申請人先後被高等法院聆案官﹑法官及上訴法庭法官頒令須向知會備忘登記人支付堂費。

2.申請人就堂費問題提出連串反對及上訴,經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初﹑聆案官何志賢﹑原訟庭法官彭鍵基﹑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及上訴法庭首席法官梁紹中,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先後聆訊後,他的各項申請及上訴均被駁回。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七(1)條以申請人的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發出傳票,傳召申請人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4.申請人於2003年1月27日提出動議要求撤銷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七(1)條向申請人發出的傳票及要求進行口頭聆訊和准許公眾人士列席旁聽。

5.本席已仔細考慮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及今天向本庭作出的口頭陳詞和郭瑞熙大律師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所作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

6.本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二十二(1)(a)的條款,因此並沒有當然上訴的權利。申請人亦沒有清楚列出任何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需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以符合第二十二(1)(b)的條款。而且申請人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事項已經先後經多位聆訊官和法官處理﹑聆訊及裁定,認為並不成立。因此,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表面上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7.本席認為陳爵先生是經合法委任處理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有責任及權力執行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的權力及職責。而終審法院規則第七(1)條所指的申請(application)明顯是指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認為司法常務官根據規則第七(1)條所發出的傳票是合法和並非沒有理據的。申請人要求撤銷該傳票並不成立。

8.有關規則第七條程序沒有口頭聆訊是否合法的問題,本席認為該程序並不影響或削減市民向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right to have access to the court)。

9.法庭有責任亦有權力防止法律程序被濫用,規則第七條的程序正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訂定的。規則第七(2)條只需要上訴委員會對司法常務官所發出的傳票及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詞作出考慮,並無需要開庭聆訊。如果規則第七條程序也要開庭聆訊,那麼這個程序並沒有作用和意義。

10.本席亦認為從整個司法程序看來,規則第七條程序沒有抵觸香港人權法第十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1)條和歐洲人權法第六條)或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四十七條或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要求作出口頭陳詞及開庭公開聆訊的理據並不成立。本席駁回他的申請。

11.本席在此向郭瑞熙大律師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本庭作出書面及口頭陳詞表示感謝。

(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申請人(提出警告的人):周順鏞,無律師代表

法庭之友郭瑞熙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