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甘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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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串謀訛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可予判刑。被判三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及罰款五千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罪名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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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62/2003 HCMA 46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6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62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7月25日 裁判日期:2003年7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串謀訛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可予判刑。被判三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及罰款五千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罪名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自從1993年,當時的市政總署推出一些政策,鼓勵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將牌照交回;他們可因而獲得補償,其中包括可優先揀選市政局轄下街市擋口並獲得租金優惠。上訴人是其中一名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她因此向市政總署申請交回牌照並揀選街市擋口租約的事宜,她承認在申請前與陳樹雄就取得的街市擋口租約作出買賣經營業務權的「協議」,並其後與陳樹雄簽買賣合約書把該街市擋口的經營業務權轉給陳樹雄的妻子施緣鈕。她承認這樣做是違反換取小販擋口租約的條款及條件,並且在向市政總署申請時「隱瞞」該協議的事實因而導致市政局「損失經濟利益」。 上訴的理據 3.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他的認罪答辯是無效的,上訴人列出的原因包括:
4.雖然上訴人代表郭棟明大律師的以書面就以上三項原因提出陳詞,本席認為單看(丙)項已是夠了。 裁決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清表示他當時不應接納上訴人認罪,有關段落如下(上訴宗卷第14頁):
6.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明顯不能支持定罪。代表答辯人的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的書面陳詞亦支持此論點。本席因此裁定上訴得直。
控方: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棟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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