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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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力強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毒品是54.53克晶狀固體,內含54.09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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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47/2002 CACC 54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54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2 年第195 號)
聆訊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李力強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毒品是54.53克晶狀固體,內含54.09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毒)。 2.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判申請人入獄9年3個月。 4.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提出上訴。 5.申請人被判刑日期是2002年10月8日。他針對判刑的申請是在2003年7月11日提出。 6.根據《刑事訟程序條例》第83Q條,針對判刑的上訴,須在判刑後28天內提出。 7.申請人的申請已經逾期甚久。申請人指是因為針對控罪的上訴被撤銷後才決定就刑期提出上訴。該解釋並非合理的解釋。 8.無論如何,本庭會先考慮申請人希望提出的上訴是否有理,才決定應否將上訴期限延展。 9.在其書面申請書,申請人列出的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要求減刑。”向法庭口頭陳述時,申請人列出兩宗案例,聲稱兩宗案例的判刑都較他的判刑為輕。本庭對申請人列出的案例的詳情不了解,亦不知悉該些案例是否有特殊的減刑因素。本庭需要考慮的只是申請人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10.就非法販運“冰”毒的罪行,上訴法庭有明確的判刑指引。 11.根據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HKLR 125一案,非法販運10 - 70 克“冰”毒的罪行,刑期應為7 - 10年監禁。當然“冰”毒的份量越多,判刑亦越重。 12.申請人的罪行涉及54.09克“冰”毒,遠超過10克而接近70克。 13.申請人有多次犯罪記錄,罪行和黑社會活動及搶劫有關。1998年,申請人亦曾因販賣危險藥物罪而被判入獄。在本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而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故不會獲得任何刑期扣減。 14.在上述情況下,彭法官判申請人的9年3個月刑期,絕 非過長,亦無違反判刑原則。本庭不會更改該判刑。 15.本庭拒絕將上訴期限延展。申請人之申請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