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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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許可申請人劉銘豪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罪名成立。潘敏琦法官判他入勞役中心服刑。上訴許可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一被告,另一名被告即第二被告亦被裁定同樣罪名成立。本庭所需要處理的是上訴許可申請人的申請。

Case No.CACC 392/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92/2000

CACC 39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2000 年第 392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0 年第 494 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劉銘豪 上訴許可申請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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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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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2. 上訴許可申請人劉銘豪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罪名成立。潘敏琦法官判他入勞役中心服刑。上訴許可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一被告,另一名被告即第二被告亦被裁定同樣罪名成立。本庭所需要處理的是上訴許可申請人的申請。

3. 控罪指他在2000年3月10日在香港新界大埔林村河畔行人路近燈柱EC0493-0號,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摺刀。當時上訴許可申請人與案中的第二被告及另一名男子在清晨時分在上述地點被新界衝鋒隊的警員截停及在上訴許可申請人的身上搜出一把彈簧摺刀及一對手套。第二被告承認該把摺刀本來是屬於他的,他是因應第一被告的要求將它交予第一被告。可是,對第一被告身懷該把摺刀全不知情。此外,第二被告亦承認串謀他人搶劫權充把風,但因那條控罪與本案及上訴許可申請人無關,所以本庭無須在這一方面作出結論。

4. 上訴許可申請人現年21歲,他於1996年在工業學院畢業。其後在髮型屋工作,又當過跟車送貨工人及清潔工人。原審法官認為他因誤交損友而吸食毒品,以弄致今日的結果。在判刑前,原審法官曾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感化報告及懲教署提交一份勞役中心報告。原審法官經閱讀及考慮過這兩份報告、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家庭背境及他所犯的罪行後,認為最適當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刑罰就是判他入勞役中心,讓他可以有機會反省過失重新做人。由於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年齡已達21歲,所以,最短的刑期不能少過三個月,而最長則不可以超過12個月。

5. 上訴許可申請人並沒有提出書面的上訴理由,他唯一的理由就是他向本庭所講述的說話。他說自從他被判處入勞役中心之後,他已對很多事物有了新的認識及有悔意。而最大的問題就是若他被判到遠離市區的勞役中心服刑,會對他的親屬及家人探訪他時造成不便及令他們受舟車之勞苦,因此,他希望即使要他服刑,也可以安置他在一個接近市區的監獄。

6. 在判刑之前,原審法官經已對所有的案情及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及一切作出了詳細的考慮,她認為勞役中心是最適合上訴許可申請人服刑的地方。本庭對此深表同意。本庭不認為判處入勞役中心的判刑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在判刑原則上亦沒有犯錯,勞役中心是最適合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服刑的地方。當然,勞役中心的環境並不廣泛受到一般年青犯人所接受,但這就是立法者的原意要讓年輕犯人在一段短的刑期中做一些體力工作,從而在經驗中得到教訓,改過自新,不再犯罪,重新做人。

7. 本庭認為所判的刑期非常適當,所以拒絕申請。

(梁紹中) (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 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