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孟修 訴 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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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項簡單的申索。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600,000元的借款。被告人也承認曾收取原告人這筆600,000元的款項,但稱這是她與原告人相戀時,原告人饋贈給她的。

Case No.HCA 6215/19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Dec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6215/1995

案件編號1995年第A6215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庭

葉孟修 原告人
陳麗英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7年10月29日

頒佈判決日期: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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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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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項簡單的申索。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600,000元的借款。被告人也承認曾收取原告人這筆600,000元的款項,但稱這是她與原告人相戀時,原告人饋贈給她的。

2. 原告人於審訊時呈交三盒錄音帶及錄音帶的謄本。三盒錄音帶均是一些頗長的電話談話錄音,其內容支持原告人的指稱。但被告人稱,她並非錄音帶中與原告人談話的女子,錄音帶其後在庭上播出。基於原告人的說法可能性較高,本席裁斷上述錄音帶均為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談話錄音。他倆的談話當中,有很多都是閒話家常,且言談親昵,對答自然。

3. 證據亦顯示原告人能證明他的指稱較有可能成立,故本席裁斷原告人是以借貸形式給予被告人這筆款項。

4. 因此,本席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償還上述借款及支付利息,年息6.5厘,由1995年3月14日開始計算至頒佈判決當日為止。被告人亦須付訴訟費。

5. 此外,原告人在此之前曾取得強制令,禁止被告人處置她的物業或出售物業所得的收益,與及要求被告人以誓章列出她擁有的資產。本席現頒令該強制令可繼續有效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被告人並須在三日之內將誓章存檔,另付訴訟費。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原告人由冼國雄,蘇福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鄺長添先生及張嫻珠女士代表

被告人陳麗英女士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