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孟修 訴 陳麗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6215/199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December 1997.
1. 這是一項簡單的申索。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600,000元的借款。被告人也承認曾收取原告人這筆600,000元的款項,但稱這是她與原告人相戀時,原告人饋贈給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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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6215/1995 案件編號1995年第A6215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庭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7年10月29日 頒佈判決日期:1997年12月17日 --------- 判 決 --------- 1. 這是一項簡單的申索。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600,000元的借款。被告人也承認曾收取原告人這筆600,000元的款項,但稱這是她與原告人相戀時,原告人饋贈給她的。 2. 原告人於審訊時呈交三盒錄音帶及錄音帶的謄本。三盒錄音帶均是一些頗長的電話談話錄音,其內容支持原告人的指稱。但被告人稱,她並非錄音帶中與原告人談話的女子,錄音帶其後在庭上播出。基於原告人的說法可能性較高,本席裁斷上述錄音帶均為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談話錄音。他倆的談話當中,有很多都是閒話家常,且言談親昵,對答自然。 3. 證據亦顯示原告人能證明他的指稱較有可能成立,故本席裁斷原告人是以借貸形式給予被告人這筆款項。 4. 因此,本席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償還上述借款及支付利息,年息6.5厘,由1995年3月14日開始計算至頒佈判決當日為止。被告人亦須付訴訟費。 5. 此外,原告人在此之前曾取得強制令,禁止被告人處置她的物業或出售物業所得的收益,與及要求被告人以誓章列出她擁有的資產。本席現頒令該強制令可繼續有效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被告人並須在三日之內將誓章存檔,另付訴訟費。
原告人由冼國雄,蘇福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鄺長添先生及張嫻珠女士代表 被告人陳麗英女士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