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榮炎 訴 俞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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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人梁榮炎年近八旬,自1970年A座落成之初已為繼園上里8號地下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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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3939/1998 HCA 393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3939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6月21日 判案書頒布日期:1999年7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本案原告人梁榮炎年近八旬,自1970年A座落成之初已為繼園上里8號地下之業主。 2. 被告人俞鐵強於1987年購下繼園上里二號五樓相繼成為該大廈業主。購買該單位時俞氏知悉前任業主一向在大廈過路處泊車,其時該處另外還有兩部、連同俞氏單位的一部,共有三部車輛停泊。 3. 梁現今入禀法庭告俞氏不應將車輛停泊在大廈之公共地方。梁之申索陳述書並不明確,但從庭上證據及有關文件可以推斷:梁不滿俞氏違反1970年4月8日之大廈公契,該公契條文9(e)規定:
4. 本案與訟雙方就事實並無爭議,梁氏承認1970至1987年期間並不反對俞之前度業主在該處泊車;自1987至1994年俞初任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之時,梁氏亦無反對俞在該處泊車,其後梁向民政事務投訴並旋即在1998年3月入禀法庭申請令狀,此前在1994至1998年期間並無向俞提出反對。換言之,梁氏就該泊車事整整28年、即自俞氏成為業主亦已滿11年未作任何投訴。 5. 俞稱梁之所以突然在1998年提出反對,底因在梁氏於本身門前,即大廈大堂樓梯前曾設置一電視及錄影機,除佔用公共地方外,梁更以此播放色情影帶,住梁樓上之李女士稱影帶內容屬四級、五級。梁並不否認所播影帶之成份,只說人謂色情我謂藝術。在公共地方作如是播放招惹諸多工人、途人等圍觀,阻礙樓上之李女士進出。然而影帶之內容並不在本庭考慮之列。 6. 俞宣誓後指出梁雖身在深圳,口頭上卻曾同意業主立案法團將電視及錄影機拆除。其時梁氏居於深圳,繼園上里之單位僅留一床位,其餘均租與住客。及後梁氏投訴失去影帶三十卷。(梁在申索陳述書對影帶不作追討,卻在本身之陳述書有所提及,為免日後再為此興訟,本席現加以備註:深信俞先生及其證人施先生所言屬實 - 施為該大廈另一業主暨立案法團委員,清拆電視及錄影機施亦有赴會;梁對此若有申索,理應遭駁回。) 7. 本席遍查案中有關文據與及庭上證人證言得出以下結論:梁氏既然在俞氏之前任業主起計28年或俞氏任業主起計11年不採取任何行動,若不被視為經已放棄大廈公契之有關權利,事至如今反其道而行要執行此項權利亦理應受到禁止(estopped)。 8. 此外俞先生又將該法團1995年4月2日之會議紀錄呈堂,表明法團包容在該處泊車直至現有業主遷出為止。車位在有關單位出售及業主遷出後,由法團收回,後來之業主不得再行佔用。而事實上其餘兩個車位亦於1997年10月業主遷出時收回,後來之業主不再在該處泊車。該項措施在1997年之業主大會已有所公布,此事並無其他業主提出異議。 9. 故此梁氏之申索得被駁回,且暫令兼付堂費,數目若有異議交由法庭釐定。
原告人:親自出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庭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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