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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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金容女士經審訊後被裁決一項販賣危險藥品罪名成立。她現在親自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控方對申請人之指控非常簡單,事發當日,申請人在事發地點被警察截查,而有關之毒品是一小粒海洛英,由被告人手袋裏搜獲。其後得到上訴人同意,上訴人被帶回她的住所搜查,當時有一男子應門,但他拒絕開門,令警方要破門而入。進入上訴人住址後,發現拒絕開門之男人已經不知所?;而上訴人當時承認該男子是在上址包裝毒品,而她負責將包裝好之毒品帶給買家。其後上訴人被拘捕及被警誡,事後她亦再簽一份書面招認供詞。

Case No.HCMA 250/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50/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250號

[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7年第494號判罪上訴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與訴人)
梁金容 (上訴人)

日期:1997年7月10日

時間:上午11時11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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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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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金容女士經審訊後被裁決一項販賣危險藥品罪名成立。她現在親自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控方對申請人之指控非常簡單,事發當日,申請人在事發地點被警察截查,而有關之毒品是一小粒海洛英,由被告人手袋裏搜獲。其後得到上訴人同意,上訴人被帶回她的住所搜查,當時有一男子應門,但他拒絕開門,令警方要破門而入。進入上訴人住址後,發現拒絕開門之男人已經不知所?;而上訴人當時承認該男子是在上址包裝毒品,而她負責將包裝好之毒品帶給買家。其後上訴人被拘捕及被警誡,事後她亦再簽一份書面招認供詞。

2. 在招認供詞裏,上訴人指稱拒絕開門之男子叫瘦鬼祥。而瘦鬼祥就在上址包裝毒品,她則負責將已包裝好之毒品帶給買家;每一粒毒品價值400元,而將毒品帶給買家之上訴人,每日會得到1,000元酬勞。上訴人在招認供詞裏亦承認,在她手袋被搜出之毒品亦是瘦鬼祥給她帶給買家的。

3. 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指稱是受到警方誣告,有關的毒品亦是警方插贓嫁禍。她指出有關警員要她假扮顧客,帶警員到她居所,她自己不明原因。原審裁判法官亦考慮過整體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警察證人之證言;而根據他們的證言及搜到之毒品將申請人定罪。

4. 從整體案情觀之,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作出上述決定,他有權接受控方警察之證言,而是拒絕接納被告人指稱受警察誣告之指控。本席亦認為根據有關案情及證供,該決定是正確的。本席對有關將上訴人定罪之決定未感到有任何不妥當之處,就有關之定罪,本席亦不覺有任何不安之感覺。所以上訴人之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被駁回。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楊振權法官

出席:梁金容女士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黃惠沖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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