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譚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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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譚玉霞為中環吉席街13號地下鮮肉檔牌照持有人。她被控於1996年2月5日,身為該鮮肉檔牌照持有人,未得市政局書面批准,而將牌照所關乎之處所進行增建工程。

Case No.HCMA 1385/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MA1385/96

女皇陛下 (答辯人)
譚玉霞 (上訴人)

楊振權大法官審理

日 期:1997年5月20日

時 間:上午11時51分至11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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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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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譚玉霞為中環吉席街13號地下鮮肉檔牌照持有人。她被控於1996年2月5日,身為該鮮肉檔牌照持有人,未得市政局書面批准,而將牌照所關乎之處所進行增建工程。

2. 案情指稱,上訴人在案發時間,在鮮肉檔外擺放兩個金屬鐵盆,佔用行人路,佔用面積約1米乘3米,有違上述牌照規定。經審訊之後,上訴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3,000元,另加堂費2,000元。

3. 本席曾處理另一件涉及本案上訴申請人之案件,即1996年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第933號。在該案上訴時間,本席指出在檔口外擺放物品,並不構成增建工程。上述裁判法院上訴案,引發出一問題,就是條例之中英文版本有不吻合時,法庭應該採取之適當行動。

4. 在上述上訴案件,本席指出,如果條例之中文版本是清晰;而和英文版本有出入,而英文版本沒有中文版本那麼清晰,在刑事案件,法庭應該根據和採用較為清晰之版本作出裁決,尤其是如果該版本對被告人較有利。

5. 代表律政署之溫小姐指出,另外一位大法官在另外一件民事案件,對我剛才所說及之原則,認為有斟酌之處。他亦指出雙語立法之背景和歷史,亦指出如果條例之中英文版本有出入時,法庭應該採取之適當態度。

6. 無可否認,本案引出了一個非常重要之法律觀點,就是如果法例之中英文版本有分歧時,法庭應該採取之適當態度。這點對香港法治前途及在香港雙語立法前題下,對香港司法發展有非常重要之影響。如果得到上訴法院在這問題上作出清晰之指引,無論對法官執行職務或法律界,都有莫大裨益和影響。

7. 所以在該點上,我接受代表律政署溫小姐之申請,由於公眾利益之關係,有需要要求上訴法院頒下指引,以交待當法例之中英文版本出現分歧時,法庭應該採取之適當態度來解決分歧,而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上,是否需要採取一個不同之態度。所以我接受律政署代表之申請。根據《裁判司條例》第118條C項,下令將本案移交到上訴法院裁決。

香港最高法院
楊振權大法官

出 席:關廉豪先生(關廉豪律師行)代表上訴人

溫淑芳小姐(律政署檢控官)代表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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