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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之索償因在訴訟程序中,未有作出行動而被聆案官關淑馨剔除。原告不服原判,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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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6/1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87年第106號 _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5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0年5月31日 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 1. 原告之索償因在訴訟程序中,未有作出行動而被聆案官關淑馨剔除。原告不服原判,現提出上訴。 2. 案發時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職位為工程主任。 3. 1984年1月25日,原告在受僱於被告之工作期間,從一貨車墜下。事發時,有關貨車由被告一名僕人或代理人所駕駛。 4. 上述事件令原告受重傷及需要留院治理。 5. 1986年1月,原告根據《僱員補償條列》提出訴訟向被告索取賠償。一年後即1987年1月,原告亦提出本訴訟向被告追討普通法賠償。 6. 當時,原告由法律援助處協助進行訴訟。 7. 1988年4月,原告在僱員補償案件中被判獲得賠償約28,000元。 8. 就本訴訟,被告在1988年8月將185,000元繳存於法院。1989年1月被告再將額外之5萬元繳存於法院。 9. 1989年12月,法律援助處將發給原告之法律援助證書取消。就法律援助處之決定,原告曾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10. 自此,原告親自處理有關訴訟。 11. 由1989年12月開始,與訟雙方都未就有關訴訟程序採取任何步驟。直至1998年9月24日,被告之律師向原告送達一份擬繼續進行訴訟通知書。有關通知書送達給原告後,他仍未有就向被告索償之訴訟重新採取任何行動。 12. 1999年7月,被告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以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未有作出行動為理據,將原告之索償剔除。該申請最終由聆案官關淑馨在2000年1月19日處理。 13. 關法官批准被告之申請及將原告之索償剔除而導致本上訴。 14. 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法庭須考慮兩點。第一,事件中是否有過份的拖延及該拖延是否不可寬恕。第二,如該拖延屬過份及不可寬恕,該拖延是否會導致一個實際存在之風險,令公平審訊無法進行,或是否會嚴重影響被告之權益。該風險及影響是由於證人之缺席或證人對有關事件之記憶受損而造成。(見Allen v. Sir Alfred McAlpine & Sons Ltd & Another [1988] 2 QB 229一案) 15. 原告聲稱,當他有律師代表時,其律師未有勤奮地處理他的案件。而當他沒有法律代表後,他因法律知識貧乏固不敢採取任何行動。 16. 原告亦指稱被告亦沒有勤奮地處理案件,被告之律師長時間都沒有和他接觸。 17. 原告暗示初階段之延誤,是由被告所作之和解建議造成。原告因被告提出之賠償款額太低,而拒絕接受有關和解建議。 18. 雙方商議和解,並非將案件長期閒置之藉口。在考慮案件是否有過度及不可寬恕之延誤時,與訟一方未有律師代表,亦非重要之考慮因素。 19. 本席亦同意被告無責任去引導或催促原告去勤奮地處理案件。當然,他亦不能採取任何行動以鼓勵原告將案件延誤。 20. 本案延誤極久。從案發至今超過15年。從原告在案件中最後一次採取行動開始計算,延誤亦接近10年。 21. 本席已經以對原告最有利之處理方法作出仔細考慮。本席亦對原告儘量寬容。 22. 但本案涉及之過度延誤,原告實在是難辭其咎。 23. 在被告提出之答辯書中,被告並無否認在案發時,原告從有關貨車跌下,而該貨車當時是由被告一名僱員駛離車房。但被告指出有關意外是全部或部份由原告之疏忽所造成。 24. 被告亦否認原告聲稱所受之傷勢是意外所造成。被告更特別指出原告聲稱其頭部傷勢所導致之影響實屬誇大其詞。 25. 如本案需要進行審訊,法庭必須詳細審閱意外發生之詳情及原告所受傷害之程度及其影響。 26. 被告指出4名目擊事發之證人中,兩名不能尋獲。餘下兩名對有關事件之詳情亦喪失記憶。 27. 事發後原告經4名醫生檢查傷勢,包括Arthur Hodgson醫生、David Lee醫生,該兩名醫生由法律援助處為原告聘用。另外兩名醫生即Wedderburn醫生及Arthur Yau醫生則由被告所聘用。 28. Hodgson醫生及Wedderburn醫生都已先後逝世。David Lee醫生已退休,現在泰國居住。 29. 從有關醫生準備之醫療報告書中顯示,4名醫生對原告所受之傷勢,包括其永久傷殘之百份比都莫衷一是。各醫生對原告是否有將其傷勢誇大及誇大之程度亦意見分岐。 30. 過往之15年,法庭對人身傷亡案件所作之賠償金額大幅度增加。由於上述之延誤,這一點必會對被告之利益造成損害。而嚴重之延誤亦表示法庭無法就事發經過之詳情作出裁定。 31. 延誤亦令法庭不能合理及公平地評估原告所受傷勢之性質及影響程度,亦不能合理及公平地評估有關傷勢對原告所造成之影響。 32. 在該情況之下,根本無可能確保審訊對原告及被告都公平。 33. 聆案官將原告之索償剔除是一個正確之決定。並無合理基礎容許本席干預該決定。 34. 原告提出之上訴因此須被駁回。 35. 由於本案之背景特殊,本席就本上訴涉及之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36. 上述訟費之決定是一臨時命令。該臨時命令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作實。
出席:鮑志德(原告)(無律師代表) R. Claypole律師(文禮律師行)代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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