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蓮及另一人 訴 黃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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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原告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將原告需要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的期限延展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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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1590A/1998 HCA 159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0日 判決日期:2000年10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本案之原告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將原告需要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的期限延展30天。 2. 法庭在2000年7月12日已命令原告需在該日起的30天內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原告其後分別在2000年8月15日及9月19日提出延展有關期限的申請,且獲法庭頒令將有關期限延展30天及20天。 3. 在今日聆訊時,原告對為何未能如期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提出解釋。簡單而言,原告稱它一位証人未能如期提供有關的“證人陳述書”給原告,原告並稱,預期可於30天內獲得有關的文件。 4.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應作出以下的命令:即是,如原告未能於2000年11月10日下午4時前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原告無權援引“證人陳述書”所關乎的證據。
原告人:由馬玉蓮代表應訊 被告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指派方靜筠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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