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蓮及另一人 訴 黃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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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原告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將原告需要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的期限延展30天。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590/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Oct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1590A/1998

HCA 159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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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玉蓮及
達利高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人
黃嬌娥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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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0日

判決日期: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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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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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原告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將原告需要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的期限延展30天。

2. 法庭在2000年7月12日已命令原告需在該日起的30天內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原告其後分別在2000年8月15日及9月19日提出延展有關期限的申請,且獲法庭頒令將有關期限延展30天及20天。

3. 在今日聆訊時,原告對為何未能如期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提出解釋。簡單而言,原告稱它一位証人未能如期提供有關的“證人陳述書”給原告,原告並稱,預期可於30天內獲得有關的文件。

4.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應作出以下的命令:即是,如原告未能於2000年11月10日下午4時前將“證人陳述書”呈交存檔及送達辯方,原告無權援引“證人陳述書”所關乎的證據。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

原告人:由馬玉蓮代表應訊

被告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指派方靜筠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