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偉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89/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宗上訴是涉及處理無繳納稅款的燃油,經裁判法院聆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
|
HCMA001189/2001 HCMA118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8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3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3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13日 ------------------------- 判 案 書 ------------------------- 1.本宗上訴是涉及處理無繳納稅款的燃油,經裁判法院聆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 2.本席不必重述本案發生的事實及證供,在聽過佘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的陳詞和他的上訴理據後,本席非常同意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他的裁決並無任何值得批評的地方。因為他是接受關員所提供的口供來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根據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是不會干涉事實裁決的判決,定罪的理由充份,所以駁回是項上訴。 3.上訴人亦上訴要求將他的罰款減低。在聽過佘大律師的陳詞,因為如果罰款是低於一萬元,在三年內這案底便會取消。本席亦聽過黃律師及佘大律師所提供在裁判法庭上相似的判決,罰款大約在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左右,罰款沒有高過一萬五千元之罰款。當然,本席是說在同類涉及同樣的份量的汽油。本席亦提過任何行為去欺騙或欺詐政府的稅收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故需要判處一個有阻嚇的刑期,這個立法原意是很清楚的。 4.但在考慮過個人因素,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他以前完全沒有刑事案底,亦沒有同樣的案底,所以本席準備作出一般的處理方法,目的是給上訴人在三年內可以把這判刑取消。佘大律師亦替他求情,如將來他的子女需要到外國求學都不會受影響。但本席不明白那麼多人喜歡送子女到外國求學,難道香港的學校不好嗎?如果人人的子女都到外國求學,那麼香港便不需要學校。最後,本席決定把罰款減為一萬元,上訴減刑到此程度獲得批准。
控方: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歐殿霞律師行轉聘佘漢標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