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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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800。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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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10/2001 HCMA12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90056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10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10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800。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2.當日的意外發生在2001年1月29日,下午12時55分,於北拱街與信用街交界。當時上訴人正在駕駛一輛編號CV7892的公共巴士,由北拱街轉出信用街。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偵輯警長,事發時他駕駛一輛編號GH4588的警方車輛。根據警長的口供,當時他的車是在內線,而上訴人所駕駛的公共巴士是從後由外線以高速想越過他的車輛,但因當時兩部車輛太接近,所以該輛公共巴士就與他的車輛互相碰撞,警長的車輛受到輕微的損毀。 3.上訴人上證人台作供時說當時他正在駕駛該輛公共巴士,左轉入北拱街,時速只是10至20公里。北拱街是很寬闊的,左面有幾個泊車位。他直線行車,到路口時停下,但因其車身太長,左轉入信用街需要偷位,於是他望向左右兩面信用街的行車情況,約10秒鐘後,見無車來便慢慢開車;但當他再望向左側鏡時,就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從後以高速駛至他的左車尾,隨即聽到響號聲,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車頭保險槓撞倒其左邊車身。他立即停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將車倒退後約4、5呎才停下,其後他與警長爭論。他的口供大致上是這樣。 4.裁判官考慮過雙方的證供,聽其言,觀其行,用他專業的知識和經驗,作出事實的裁決。他認為該警長的口供代表了當時事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而不接受上訴人的口供。本席在研究過審訊的紀錄及裁判官所寫的裁決書,認為裁判官並沒有在法律上、程序上及事實上犯有任何錯誤。他所作出的是事實的裁決,上訴庭是不容易干涉的,因為裁判官有機會聽取雙方的證據,和觀察雙方的言行舉止,這是他的專業職責,故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可以支持上訴的理據,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陳立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