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兆文 訴 所有佔用該土地的人士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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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Court
Date16 Nov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3461M/19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5 年第3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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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

有關香港新界元朗第122丈量區第1258RP地段(“該土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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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楊兆文
第一被告人 所有佔用該土地的人士
第二被告人 吳銳開
第三被告人 林素嬋(伍偉能的遺產的代表人)
第四被告人 黃成就
第五被告人 黃橋根
第六被告人 關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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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0年11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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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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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關淑馨暫委法官於 2000 年 11 月 16 日就上述訟案所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 第八頁 J to K 行的 '本席又命令原告人的訴訟費用,'實為 '本席又命令第二, 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的訴訟費用,' 之誤。

原訟法庭關淑馨暫委法官書記鄧佩儀

日期:2000 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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