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德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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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上訴人和其他9名被告分別被控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1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11/2001

HCMA 111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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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被告人 劉德志
第二被告人 潘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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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1年12月13日

宣讀判決日期 :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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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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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位上訴人和其他9名被告分別被控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2001年3月2日,大約晚上7時,警方在香港維多利亞海港,金湖號輪船的一間酒家內拘捕100位人士,其中包括兩位上訴人。拘捕他們的理由是他們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和參加三合會社團集會。其後,在灣仔警察總部,每位上訴人在母親陪同和警誡下,對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和參加三合會社團集會的指控,分別與第一控方証人會面共兩次。辯方對這4份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提出爭議。

3.第一控方証人是警員23420,在他分別會面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前,他曾給他們每人一份羈留人士的通告,然後他曾和第一上訴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即証物P3和P4,和第二上訴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即証物P6和P7。他亦說在所有會面期間,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分別由他們的母親陪同,所有証物有他、上訴人和上訴人母親的簽名。

4.盤問時第一控方証人同意在警察總部,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和另外16位被捕人士被扣留在21樓近後樓梯的位置等候警方處理。在2001年3月3日,由0040至0100時,他負責看管他們。隨後他返回工作室吃飯,整理和重溫筆記。第一控方証人否認第一上訴人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他,第一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上的資料是從查問第二上訴人得來的。

上訴理由

5.代表兩位上訴人的大律師,馬大律師投訴証物P3、P4與証物P6及P7極其相似。馬大律師指兩名上訴人之書面警誡供詞不但只內容相似,以致用字方面亦相似,特別令人質疑有關內容之真實性,與及會面人士當時的自願性。然而原審裁判官採納控方第一証人之解釋,推說是由於他們做同一件事。

6.控方証物P3、P4是控方第一証人在3月3日零晨0430時與第一上訴人錄取的。控方証物P7是控方第一証人在3月3日18時41分與第二上訴人錄取的。在這兩份口供內,最受關注的是問題和答案1、5及6。在控方証物P4問題1是:

“問: 你較早時,你同我提過水房係乜意思?
  答: 係黑社會和安樂,但係我哋通常叫水房。”

在控方証物P7問題1:

“問: 係較早時,你同我提過水房,水房係點解呀?
  答: 水房即係黑社會和安樂,而我哋通常叫水房。”

在控方証物P4問題5:

“問: 你曾否繳付任何入會費,舉行三合會儀式,有冇學得黑社會詞句,黑語或手勢?
  答:  無俾過任何入會費,無舉行三合會儀式,無學過任何黑社會詞句和手勢。”

在控方証物P7問題5:

“問: 你曾否繳付任何入會費,舉行三合會儀式,有冇學過有關黑社會詞句,黑話或手勢?
  答: 無俾過任何入會費,無舉行過三合會儀式,無學過任何黑社會詞句和手勢。”

在控方証物P4問題6:

“問: 有冇宣誓或效忠聲明?
  答: 冇任何宣誓及效忠聲明。”

在控方証物P7問題6:

“問: 有冇宣誓或效忠聲明?
  答: 冇任何宣誓及效忠聲明。”

7.本席同意馬大律師陳詞,指以上的問答是極其相似。兩位上訴人當時為15歲的青年,但是在答問題5及問題6的時候,他們兩位不但不是只答一聲‘無’已足夠,但他們採用的字句及次序亦極其相似,不但內容相似,但用字方面亦相似。裁審法官的推說指他們是因為做同一件事,所以這問答是極易相似。本席認為不可以構成一個足夠的原因。正如Rigby CJ在Li Kar-wah and another 1970 HKLR 572,579頁中:

"Unless a judge or magistrate is satisfied that he has been told the truth as to the method employed in taking a statement how can he be certain that the method which was employed did not involve a measure of inducement?

It is said that the three statements allegedly made to the three constables contained such striking similarities both as to what was said and the sequence in which it was said that it goes beyond the bounds of possibility that they were merely coincidental and that the statements were spontaneously made by the three accused without any form of interrogation or questioning."

8.因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以上4份警誡口供是自願的,是有潛在疑點。

9.馬大律師亦指出,裁判法官考慮當第二控方証人帶第二上訴人的母親去會見她兒子時,究竟是第一控方証人在看管第二上訴人,或是控方第十四証人在看管第二上訴人的問題時,是推斷控方第二証人因事隔多月記憶出錯,錯誤將控方第十四証人當作第一証人,這說法是難以令人接受。本席亦同意馬大律師的陳詞,因為從謄本可看到第二控方証人的証供中,他很小心多次提及,若他不記得或答案是基於他印象中,第二控方証人回答問題時提出,是印象中還是記憶中的。但當他答主控官的引導性的問題時,即當時是控方第一証人看管第二上訴人的時候,第二控方証人便說是。所以裁判法官說第二控方証人是記憶出錯,本席認為這個解釋是沒有証據的支持。因此,裁判官接納P3、P4、P6及P7為上訴人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的是有潛在疑點的。

10.所以基於以上本席提及裁判法官的裁決有潛在疑點的情況,上訴得直,兩位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李周彭陳律師行委派馬維騉律師及林浩明律師代表兩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