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德志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11/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02.
1. 兩位上訴人和其他9名被告分別被控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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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11/2001 HCMA 111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 2001年12月13日 宣讀判決日期 : 2002年1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兩位上訴人和其他9名被告分別被控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2001年3月2日,大約晚上7時,警方在香港維多利亞海港,金湖號輪船的一間酒家內拘捕100位人士,其中包括兩位上訴人。拘捕他們的理由是他們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和參加三合會社團集會。其後,在灣仔警察總部,每位上訴人在母親陪同和警誡下,對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和參加三合會社團集會的指控,分別與第一控方証人會面共兩次。辯方對這4份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提出爭議。 3.第一控方証人是警員23420,在他分別會面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前,他曾給他們每人一份羈留人士的通告,然後他曾和第一上訴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即証物P3和P4,和第二上訴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即証物P6和P7。他亦說在所有會面期間,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分別由他們的母親陪同,所有証物有他、上訴人和上訴人母親的簽名。 4.盤問時第一控方証人同意在警察總部,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和另外16位被捕人士被扣留在21樓近後樓梯的位置等候警方處理。在2001年3月3日,由0040至0100時,他負責看管他們。隨後他返回工作室吃飯,整理和重溫筆記。第一控方証人否認第一上訴人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他,第一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上的資料是從查問第二上訴人得來的。 上訴理由 5.代表兩位上訴人的大律師,馬大律師投訴証物P3、P4與証物P6及P7極其相似。馬大律師指兩名上訴人之書面警誡供詞不但只內容相似,以致用字方面亦相似,特別令人質疑有關內容之真實性,與及會面人士當時的自願性。然而原審裁判官採納控方第一証人之解釋,推說是由於他們做同一件事。 6.控方証物P3、P4是控方第一証人在3月3日零晨0430時與第一上訴人錄取的。控方証物P7是控方第一証人在3月3日18時41分與第二上訴人錄取的。在這兩份口供內,最受關注的是問題和答案1、5及6。在控方証物P4問題1是:
在控方証物P7問題1:
在控方証物P4問題5:
在控方証物P7問題5:
在控方証物P4問題6:
在控方証物P7問題6:
7.本席同意馬大律師陳詞,指以上的問答是極其相似。兩位上訴人當時為15歲的青年,但是在答問題5及問題6的時候,他們兩位不但不是只答一聲‘無’已足夠,但他們採用的字句及次序亦極其相似,不但內容相似,但用字方面亦相似。裁審法官的推說指他們是因為做同一件事,所以這問答是極易相似。本席認為不可以構成一個足夠的原因。正如Rigby CJ在Li Kar-wah and another 1970 HKLR 572,579頁中:
8.因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以上4份警誡口供是自願的,是有潛在疑點。 9.馬大律師亦指出,裁判法官考慮當第二控方証人帶第二上訴人的母親去會見她兒子時,究竟是第一控方証人在看管第二上訴人,或是控方第十四証人在看管第二上訴人的問題時,是推斷控方第二証人因事隔多月記憶出錯,錯誤將控方第十四証人當作第一証人,這說法是難以令人接受。本席亦同意馬大律師的陳詞,因為從謄本可看到第二控方証人的証供中,他很小心多次提及,若他不記得或答案是基於他印象中,第二控方証人回答問題時提出,是印象中還是記憶中的。但當他答主控官的引導性的問題時,即當時是控方第一証人看管第二上訴人的時候,第二控方証人便說是。所以裁判法官說第二控方証人是記憶出錯,本席認為這個解釋是沒有証據的支持。因此,裁判官接納P3、P4、P6及P7為上訴人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的是有潛在疑點的。 10.所以基於以上本席提及裁判法官的裁決有潛在疑點的情況,上訴得直,兩位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控方: 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李周彭陳律師行委派馬維騉律師及林浩明律師代表兩位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