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細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3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張細如女士,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香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
HCMA001238/1999 HCMA123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1238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SPCC7472/99)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0年2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0年2月15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張細如女士,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香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11月7日在香港黃大仙東頭邨22座1125室,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原審裁判法官在聽過求情後,判上訴人監禁15個月。 3. 又於1999年7月2日,上訴人因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和罰款2,000元,該案件編號為WSC8346/99。由於上訴人是在該緩刑的實施期間干犯本案,因此,裁判法官命令該項緩刑須予執行,即上訴人須入獄服刑兩個月。但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後,決定下令該刑期和本案的15個月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總刑期仍是監禁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4.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並無律師代表。她說她的兒子現正在大陸,無人照顧,像孤兒一樣。上訴人要求法庭考慮她的個人背景,將刑期減短。她知道刑期其實已不是太長,但希望法庭給她一個機會。她又提及她的母親已70多歲,因此希望能早點返回大陸加以照顧。她又指出她來港後,主要是在家中照顧兒子,甚至上街的機會也沒有。 5. 有關本案的案情,原審裁判法官已在「判刑理由」中清楚說明。又上訴人所同意的案情如下:
6. 有關上訴人過往的犯罪記錄,除了上述的違反逗留條件之外,其實還有另外兩次被定罪的記錄:在1990年9月25日,上訴人因為使用他人身分證,被判監15個月;又於1995年6月14日,上訴人再因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被判監15個月。 7. 在向裁判法官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人於去年5月19日,在香港產下兒子後曾帶同兒子回大陸生活。但是由於兒子開始出牙,引致他經常發高燒。大陸的醫療設備並不妥善,加上當地的天氣非常炎熱,令兒子不斷留汗,導致皮膚產生問題。故此,為了兒子的健康著想,便讓他回到香港生活。但是由於丈夫要工作的關係,沒有時間親身照料,所以,她本人亦被迫要偷渡來港照顧兒子。 8. 在「判刑理由」內,裁判法官已經小心分析過求情的內容及有關的法例。裁判法官指出,根據有關的法例和判刑原則,上訴人理應因本案而被判監禁18個月,破壞緩刑亦須要服刑兩個月,而這兩項刑期在原則上應該分期執行,即總刑期應為監禁20個月。但裁判法官體諒到上訴人的犯案動機是希望能夠照顧兒子,故此法外施恩,將該20個月的總刑期減為監禁15個月。 9.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處理方法正確,亦可說這項判刑已比一般刑期為低。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並不充分,上訴撤銷,維持原判。
與訟人 :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