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訴 怡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00.

1. 本案申索人陳天放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基於法律論點准許他進行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方浩然先生在2000年9月6日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的判決。

Case No.HCSA 3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Dec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30/2000

HCSA 3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3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0年第34174號)

_____________

申索人(上訴人) 陳天放
被告人(答辯人) 怡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5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 本案申索人陳天放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基於法律論點准許他進行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方浩然先生在2000年9月6日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的判決。

2. 本案案情及訴訟因由可簡述如下。

3. 陳先生在2000年3月9日受僱於被告人,他的職位是物業管理員,他被調往屯門美樂花園工作。在2000年4月8日,即僱傭的首個月內,陳先生遭受解僱。他指稱被告人無理解僱他,於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要求賠償5個月及22日的薪金,另加交通費,再扣除這期間他獲發的綜援,申索金額合共HK$20,844。

4. 審裁官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理由有兩點:

(1)根據陳先生和被告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試用期是三個月。合約又訂明在僱傭首月,任何一方均可即日終止合約而無須予以對方任何賠償。再者,《僱傭條例》(第57章)第6(3A)(a)條也有規定,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議定僱傭屬試用性質,並且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在僱傭首月內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故此,根據合約的明文規定和《僱傭條例》,被告人可以在2000年4月8日即日終止陳先生的僱傭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作補償,審裁官遂裁定陳先生並無訴訟因由。

(2)陳先生對被告人的申索,起因是被告人違反了僱傭合約的條款,不論該條款是明訂或隱含的,這項申索屬於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不得在其他的法庭進行訴訟。故此,小額錢債審裁處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陳先生的申索,參看《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7(1),(2)條及附表第1(a)段,《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5(1)條及附表第1段。

5. 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6. 陳先生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被告人是無理解僱他,他應該獲得賠償。第二,當他在9月21日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偏袒被告,拒絕了他覆核的申請。陳先生的第一點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如前所述,根據合約及《僱傭條例》,被告人在僱傭首月內可以隨時終止陳先生的合約,無須給予代通知金或任何賠償。至於第二點理由,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他拒絕覆核的申請,是正確和恰當的。

7. 由於陳先生未能指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之處,又沒有提出涉及法律問題的合理上訴理由,本席遂拒絕他的申請,不准許他就審裁官的判決進行上訴。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陳天放先生,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