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訴 怡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00.
1. 本案申索人陳天放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基於法律論點准許他進行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方浩然先生在2000年9月6日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的判決。
|
HCSA000030/2000 HCSA 3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3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0年第34174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5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 本案申索人陳天放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基於法律論點准許他進行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方浩然先生在2000年9月6日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的判決。 2. 本案案情及訴訟因由可簡述如下。 3. 陳先生在2000年3月9日受僱於被告人,他的職位是物業管理員,他被調往屯門美樂花園工作。在2000年4月8日,即僱傭的首個月內,陳先生遭受解僱。他指稱被告人無理解僱他,於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要求賠償5個月及22日的薪金,另加交通費,再扣除這期間他獲發的綜援,申索金額合共HK$20,844。 4. 審裁官駁回陳先生的申索,理由有兩點:
5. 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6. 陳先生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被告人是無理解僱他,他應該獲得賠償。第二,當他在9月21日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偏袒被告,拒絕了他覆核的申請。陳先生的第一點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如前所述,根據合約及《僱傭條例》,被告人在僱傭首月內可以隨時終止陳先生的合約,無須給予代通知金或任何賠償。至於第二點理由,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他拒絕覆核的申請,是正確和恰當的。 7. 由於陳先生未能指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之處,又沒有提出涉及法律問題的合理上訴理由,本席遂拒絕他的申請,不准許他就審裁官的判決進行上訴。
申索人:陳天放先生,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