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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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廖吉德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申請人否認控罪而在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成立。在聽取求情後,暫委法官潘敏琦判申請人入獄12年。申請人不服判決,現針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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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74/2004 CACC7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7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3年第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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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4年5月25日 宣判日期:2004年5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6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廖吉德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申請人否認控罪而在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成立。在聽取求情後,暫委法官潘敏琦判申請人入獄12年。申請人不服判決,現針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案情顯示申請人是內地四川人,現年28歲。他於2003年6月24日,與另外兩名男子乘船來港。他們在大嶼山的廟灣上岸。但他的行踪被飛虎隊員在附近的觀察站裏發現。警方人員後來截停申請人並將他拘捕。警員又在附近的草叢裏找到一個黑色腰包,裏面藏有一支連彈匣的手槍,彈匣裏更有4發子彈。經化驗後,法證軍械師證實該手槍可用來發射無邊彈藥,亦乎合法例對「火器」的定義。四發子彈則是來自中國軍隊的無邊彈藥,亦附合法例就「彈藥」的定義。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申請人當時並沒有任何可容許他合法地管有火器或彈藥的牌照。 上訴理由 3.申請人沒有延聘律師代表出庭。他在書面上訴理由中指出他是被人陷害的,當時也不知道腰包裏有槍。他認為判刑很重,希望可以減刑。 4.在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曾綿雄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出過申請人沒有企圖或意圖犯法,槍械與其他案件無關,亦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曾經用過這槍。 5.潘法官在判刑時說得很清楚,這類是非常嚴重的案件,尤其是當案情涉及把槍械及彈藥偷運入香港,令次可幸警方能及時發覺,否則後果堪虞。她亦解釋過申請人沒有在香港犯過案及於被捕時沒有反抗都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6.潘法官以12年作為量刑基準是有根據的。上訴法庭在邱兆佳(譯音)1及尹紹輝(譯音)2兩宗案例裏,都確認了在何進(譯音)3一案中所作的指引即有關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量刑基準應該是12年監禁。 7.申請人今天向本庭再提出說12年的監禁太重,希望法庭可以減刑。申請人亦將一封信件呈上法庭,內容主要提到他是被人所害,他不知道腰包裏有槍,及他家有年老雙親與幼兒等。 8.在考慮了申請人的陳詞及案情後,本庭認為潘法官的判刑恰當,並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的錯誤。潘法官是依據判例而作出決定。申請人並未能提出足夠理據去支時他的申請,因此本庭會駁回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1 Yau Siu-kai [2001] 1 HKC 427 2 Wan Siu-fai, Criminal Appeal Case No.473 of 2002 3 R. v. Ho Chun [1992] 1 HKCL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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