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鑾 訴 張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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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6月15日,被告人申請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 吳美玲 於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1607號的判決,提出上訴。聆訊完畢後,本庭駁回其申請,並表示本庭會頒發書面的判決理由。本庭現頒發有關的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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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0703/2004 HCMP 70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703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1607號)
聆訊及判決日期:2004年6月1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4年7月9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2004年6月15日,被告人申請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吳美玲於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1607號的判決,提出上訴。聆訊完畢後,本庭駁回其申請,並表示本庭會頒發書面的判決理由。本庭現頒發有關的判決理由書。 有關的訴訟 2.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訴訟,就其租予被告人的一間商舖追討欠租和違反租約之賠償。雙方均同意,租賃在租約原定的24個月租期期滿前,已告終止。雙方的主要爭議為,原告人是否同意了提早終止租賃,以及她是否同意了放棄該租約中應有的權利。 3.原審時,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被告人選擇在庭上作口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原審法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 4.原審法官作出了以下之事實裁斷:
原審判決 5.鑑於以上的裁斷, 原審法官於2003年11月30日判被告人敗訴,頒令被告人須支付:
就上訴許可所提出的申請 6.被告人申請許可,就原審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但其申請於 2004年2月27日被原審法官拒絕。被告人繼而向上訴法庭作出書面申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但其申請於2004年3月18日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拒絕。 上訴理由 7.上訴通知書只提出一項上訴理由, 即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考慮到(未經修訂前的)原申索陳述書中的訴稱: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裁定他是在2003年2月才將鑰匙退回原告人時,理應考慮這點。 8.本庭基於幾個理由,認爲這項上訴理由不容爭論。 9.第一, 有關的申索陳述書在2003年6月作出修訂時, 已刪除了上述的部分。反之,經修訂旳申索陳述書(於第5段)明確訴稱,被告人在2003年2月才撤離該物業。原告人在審訊時的證供也是如此。 10.第二, 被告人自己的案情也並非是在2002年10月將鑰匙退回原告人。 11.被告人的案情曾改變了數次。 12.首先, 在回應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時(該陳述書指鑰匙是在2003年2月退回的),被告人(在草擬其經修訂的答辯書時,顯然得到專業人士的協助)於第4段訴稱“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原告人和被告人達成口頭協議,同意終止租約,原告人也同意放棄她對被告人的全部申索。被告人就將鑰匙退回給原告人。”而於第10段,他只訴稱“除了以上各段所承認的事宜外,對於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第5段的内容,一概否認。” 13.被告人既沒有明確指出鑰匙是在哪一天退回給原告人, 也沒有明確否認鑰匙是在2003年2月才退回。 14.然而,儘管被告人沒有指明是哪一天,關於(他指稱)他在何時退回鑰匙這點,觀其證人陳述書,其實頗爲清楚。
15.倘若那是被告人在整個審訊中一貫的説法, 則其上訴理由或許有理可據。然而,被告人本人於審訊時的證供與之截然不同。 16.他作供時說 (如判決書第22和第34段所載), 約於2002年11月底, 其妻對原告人的兒子說, 既然已付了錢, 雙方又曾經打架, 他們不想再租該物業。原告人/她的兒子便要求取回鑰匙,以後大家便沒有再來往。原審法官不接納這項證據,但無論如何,這項證據顯示,即使依被告人本人的説法,那些鑰匙也並非在2002年10月給退回。 17.此外, 從判決書 (第22段) 看來, 被告人在審訊時的證供自相矛盾。與上一段所述的證供相反,他也說過原告人的兒子不同意其妻的提議,並找人到他的公司追討租金和恐嚇他,而且用垃圾桶頂著他的大門。根據這個版本,雙方都沒有就終止租約達成任何協議,故被告人也沒有退回鑰匙的理由。 18.面對這兩個有關鑰匙是在何時退回的不同版本時, 被告人在審訊時 (判決書第24段) 和在本庭席前均聲稱,這些事情是由他妻子處理, 他沒有牽涉在内。如果情況真的如此,則他應傳召其妻在原審法官席前作供。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顯然訴稱鑰匙是在2003年2月才給退回的。倘若被告人的妻子本人負責退回鑰匙,那她一定知道她何時作出退回鑰匙的行爲。然而,被告人並沒有要求其妻子簽署證人陳述書送交存檔,將這些聲稱述明,也沒有傳召她作供。 19.鑑於被告人本人的説法自相矛盾,原審法官不接納他的抗辯並不足爲奇。由於(審訊完結時)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的案情都沒有述明鑰匙是在2002年10月給退回,故本庭認爲,以原審法官應考慮申索陳述書中已刪除部分作爲上訴理由,並不容爭論。 20.鑑於上述各點, 本庭認爲有關的上訴理由不容爭論, 故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被告人:張順來,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單方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