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05/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04.
1. 本案申請人杜志敏以前是香港警務處屬下的高級警員。1999年10月26日他被法庭宣報破產,原因是他未能償還1,191,762元的債項。因為這破產的原故,他在警隊内部被控違反警令及提供主要內容失實的供詞。他所被控違反的警令是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紀律)規例》第3(2)(e)條。該控罪共兩項,都是因為他未能審慎處理財務,造成金錢上嚴重的困局,以致及實質地損害他的工作效率。第三項控罪是他曾向一高級督察提供主要內容失實的供詞,即他沒有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和他不懂得賭博。因申請人同意警方所提交的案情事實,2001年2月3日,主審紀律程序的警司判處他3項控罪皆罪名成立,就第三項控罪判處他“譴責”的處分,而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處分,則交由高級警務人員決定。2001年2月7日,高級警務人員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罪行,判處同樣的的處分,即“迫令退休及押後發放退休金福利”。申請人就該兩項罪行的判處提出上訴。2001年7月16日,上訴為警務處處長所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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