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iu Yan Andrew 訴 Tak Kee Newspaper & Magaznine (Dist)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99/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04.

1. 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等對一宗於2001年7月6日在德輔道中近祖庇利街處發生之交通意外作出賠償。

Case No.DCCJ 99/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y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0099/2004

DCCJ9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4年第99號

HO Yiu-yan, Andrew 原告人
Tak Kee Newspaper & Magaznine (Dist.)Co., LTD. 第一被告人
CHUNG Man-cheong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陳江耀法官

日期:2004年5月10日

時間:下午12時17分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等對一宗於2001年7月6日在德輔道中近祖庇利街處發生之交通意外作出賠償。

2.意外是由第二被告造成的,當時第二被告是以第一被告的僱員或代理人身分駕駛第一被告的汽車。他把第一被告的車撞向原告人的車,因而引致原告人受損。本法院已在2004年2月6日判定兩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在這宗意外中所受之損失,而損失之數額在今天審定。

3.原告人作供指在意外後,他把受損的汽車拖到皇冠車行的車房,以作檢視及讓車行為維修而報價。他亦聘用了一間General Surveyors and Adjusters Limited為汽車的損毀和維修價作出評估。皇冠車行的報價單要求41,700元作為維修的人工費用,及41,552元作為零件的費用。

4.測量師在檢視該汽車的損壞情況後,認為皇冠車行索價太高,所以把41,700元的人工費用減為31,729元,而41,552元的零件費用則被減為31,668元。在零件費中,他認為被告人須付的只應是費用的百分之九十,而原告人應負擔百分之十,理由是維修後汽車的狀況比意外前較好。但由報告中及皇冠車行的報價單中可見,維修的項目都是因意外而必須進行的,並非為把汽車修得更好而進行的。根據 "McGregor on Damages"第17版第1-027段所述的原則,本席認為雖然汽車在維修後,情況可能會比意外前有改善,但原告人並沒有要求這些改善,這些改善是在他未有同意之下而加諸他身上的,所以本席認為不應因為汽車維修後有改善,而要原告人為這改善而負上任何責任。

5.本席在考慮過皇冠車行的報價單、測量師所檢視到的損壞及測量報告中的照片,認為測量師的意見是正確和應被接納的。汽車損壞的情況是右後車身被撞毀,於是乎右後擋風設備、右後車呔全組結構及合金車軚、右車尾廂、右後防撞欄、倒車防撞偵察器、右尾燈等全部都有損毀,故全部都需要更換。因為要進行維修工作,所以車的頂部、尾部、後排座位與電器設施都先要被移除,然後在替換後重裝,這些工序亦令致修補後汽車的各有關部分需要重新噴油,所以本席認為測量師所訂之人工及零件價錢是合理的。

6.本席亦同意原告人因聘用測量師而須耗用了660元是合理的,所以本席裁定兩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64,057元,以補償原告人在這宗意外所受的損失。本席並命令兩被告人須為上述數目付予原告人以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的利息,計算日期由傳票發出日起,即2004年1月8日,直至付款日為止。

7.本席並命令兩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因為要申請判定賠償數額所耗用的堂費。

8.本席特聲明,第一及第二被告單獨或聯合一起都須賠償原告人上述數目及堂費,即每個被告人都有責任付予原告人賠償的全數及堂費。

區域法院
陳江耀法官

出席人士:

黃崇文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EUNG Kam-fai,代表原告人

第一被告人代表Leung Wai-loon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