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 Lam Tat Chung Paul 訴 Mr Pak Tin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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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原告人林達聰醫生("林醫生")是一名執業醫生,而被告人白添進先生("白先生")則是一宗工傷賠償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0年第3009號,以下簡稱"工傷案件")中的原告人。根據與訟雙方達成的協議,林醫生同意為白先生在工傷案件中作專家證人,協助白先生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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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4504/2003 DCCJ450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4504號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4年6月7日 時間:下午4時正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本案的原告人林達聰醫生("林醫生")是一名執業醫生,而被告人白添進先生("白先生")則是一宗工傷賠償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0年第3009號,以下簡稱"工傷案件")中的原告人。根據與訟雙方達成的協議,林醫生同意為白先生在工傷案件中作專家證人,協助白先生追討賠償。 2.根據林醫生的案情,雙方同意他的收費如下:
3.雙方亦有簽署文件確認原告人的收費。工傷案件的損失評估聆訊在2000年7月3日、4日、5日及7日在何志賢聆案官席前進行,而林醫生亦有出席有關的聆訊。經聆訊後,何志賢聆案官評估白先生的損失為$902,606.50。因為白先生只是繳付了45,000元,林醫生入稟法庭追討服務費用的餘數。白先生原本欠下265,000元,可是林醫生同意減收100,000元的服務費用。在2000年11月28日,雙方以書面確認拖欠的餘數為165,000元,故此林醫生入稟追討此筆款項。 4.白先生反對林醫生的申索。根據白先生的案情,雙方在2000年2月同意林醫生的收費為45,000元。假如白先生其後在工傷案件中能夠成功追討更多關於專家證人的訟費,他便會向林醫生繳付所評估後的費用。工傷案件的訟費評估聆訊在2003年3月13日於龍劍雲聆案官席前進行。在該聆訊中,龍聆案官只是容許白先生收取35,000元作為林醫生撰寫兩份專家證人報告的費用,故此,根據雙方所達成的協議,林醫生不可再向白先生追討任何其他的費用。 5.根據龍聆案官席前聆訊的謄本內容,因為工傷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聆訊前把約干款項繳存在法庭,故此何聆案官只容許白先生取得2000年6月1日前的訟費。在訟費評估的聆訊中,白先生把林醫生的書面單據(包括60,000元撰寫報告的費用及$250,000準備及出席聆訊的費用)提交給龍聆案官,並且要求該案中的被告人繳付有關的訟費。但因為何聆案官較早時的命令,白先生不能取回任何關於專家證人準備及出席聆訊的費用。關於撰寫報告的費用,龍聆案官只容許白先生取回35,000元。 6.在本聆訊中,林醫生及白先生均有出庭作證支持他們自己的案情。聆聽過他們的證供後,本席不接納白先生的證供屬實,理由主要有以下數點。 7.首先,白先生的證供與本案的書面證供不符。根據林醫生所提交的收費通知書,白先生在這些文件上簽名確認林醫生的收費。本席認為這些文件確實可以支持林醫生的案情,而白先生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接納林醫生的收費建議。在聆訊中,白先生向法庭指出,這些文件與他們之間的實際協議不同,而林醫生這些收費通知書只是用作協助他在其後的訟費評估聆訊中,爭取較高的訟費。假如這是事實,白先生只需要一張250,000元的費用協議,因為目的只是爭取較高的訟費,雙方根本沒有理由需要在2000年11月18日,再簽署一份同意扣減林醫生服務費的協議,這顯然不合符常理。 8.第二,白先生的證據與他在訟費評估聆訊中所講的有所出入。根據聆訊謄本第27至30頁的內容,白先生向龍聆案官提交林醫生的單據,指這是林醫生應收取的服務費。假如這並非事實,而雙方只是同意45,000元的服務費,白先生便有誤導及欺騙法庭之嫌。無論如何,本席不接納白先生在本案中的證供屬實。 9.第三,林醫生是一名資深的執業醫生。在2000年2月,他根本不知道評估損失的聆訊何時進行及所需要的時間。在此情況下,他為甚麼會謬然同意以一個金額,作為撰寫報告及出庭的全部費用呢?林醫生亦不能夠肯定白先生在工傷案件中能否收取較高或任何的訟費,故此,本席認為林醫生同意這樣協議的機會極微。 10.第四,白先生對事實的掌握能力亦不足。在本案中,他經常指林醫生追討他四十多萬元,他顯然把林醫生的所有單據(包括未扣減前250,000元的單據及扣減後150,000元的單據)全部加起來。可是這並非事實,林醫生只是向他追討扣減後的服務費用。再者,白先生在工傷案件中只可取得2000年6月1日前的訟費,而他對此項事實亦不大清楚。對於事情所發生的時間及先後次序,他亦經常混淆。故此,本席有理由懷疑白先生證供的可信性。 11.因為本案牽涉一份精神科的報告,雖然白先生沒有提出有關的論點,本席亦有考慮過他在簽署文件時的精神狀況。可是,根據林醫生的精神科報告內容,白先生在工傷意外後受到某些程度上的心理創傷,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精神上的問題。在此情況下,本席沒有理由懷疑白先生在簽署收費協議時的精神狀況。畢竟,白先生沒有依賴這一點作為抗辯的理由,故此,這亦不能改變林醫生勝訴這項事實。 12.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屬實,而他可以成功追討服務費用的尾數合共165,000元。在評估損失的聆訊中,何聆案官曾經表示,林醫生收取250,000元作為準備及出席聆訊的費用過高。因為本席接納雙方曾經在收費的問題上達成協議,本席現不再需要研究林醫生的收費是否過高。根據林醫生的解釋,本案的服務費,在未扣減前,較他其他的案件高大約10%,理由主要是白先生在工傷案件中的索償金額高達二億元。再者,林醫生在醫學界的經驗不淺,而他亦擁有多過一個專科的資格,故此他的費用亦不算過高。但因為本席已經裁定雙方在服務費用的問題上達成協議,本席不會再評論林醫生的收費是否過高。無論如何,林醫生已經扣減了100,000元的費用。故此,本席裁定林醫生勝訴,白先生須向林醫生繳付165,000元。本席現正聽取與訟雙方關於利息及訟費的陳詞。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