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馬金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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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04年1月7日提出本呈請,以債務人未能支付2001年6月5日頒布的判決債務為理由,要求法庭頒令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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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0177/2004 HCB 17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4年5月17日 判案日期:2004年5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5月21日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 1.呈請人在2004年1月7日提出本呈請,以債務人未能支付2001年6月5日頒布的判決債務為理由,要求法庭頒令債務人破產。 2.本呈請在2004年3月17日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聆訊,亦先後在2004年3月22日及5月3日在原訟法庭法官席前再度聆訊。債務人在2004年5月11日呈交存檔了一份誓章,提出反對本呈請的理據。其中債務人指,他是受騙才簽署相關的保證協議。此外,他亦聲稱,他在5月11日前從未提出反對理據,或申請撤銷2001年6月5日的判決,是因為他以為呈請人已終止所有法律程序。債務人要求法庭給與時間,申請撤銷該命令。債務人並表示需時一個月這樣做,因為他的證人健康欠佳。 3.本席認為債務人的要求不合理亦欠充分理據。本席不信納債務人在聆訊時(及在誓章中)的聲稱,並認定他純是採取拖延手法。債務人至今未有撤銷本呈請所依的判決,該判決在法理上被視為有效及可執行的命令。 4.因此,本席認定並無充分理由,將本呈請押後,或拒絕頒布破產令。本席因此在5月17日聆訊結束時發出一般破產令,及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本呈請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丁?明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張偉顏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