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鄧計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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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清還2002年7月2日的判決債款的未償還部份為理由,提出本呈請。

Case No.HCB 2020/2004
Court
HCB
Date10 May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2020/2004

HCB 202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 2004年第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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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鄧計全事宜

有關呈請人GE Capital (Hong Kong) Limited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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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2004年5月10日

判案日期: 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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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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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清還2002年7月2日的判決債款的未償還部份為理由,提出本呈請。

2.債務人在2004年5月5日的聆訊及今日聆訊時,反對本呈請。債務人指他的親屬承諾會借給他100,000元,用以清還上述欠債的部份欠款。

3.但呈請人與債務人商討後發現,債務人未能確定何時可以獲取上述100,000元。

4.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呈請人指,並無充份理據反對本呈請。

5.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所涉訟費亦應由債務人支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的近律師行指派Grace Ng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薛花嘉詩代表